原告: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邢臺市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慧、鄭圓圓,系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邢州南路26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魏魁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勝彬,系公司員工。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圓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勝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按責任賠償原告損失11442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2日4時3分,周王氏騎三輪車,沿廣宗縣東街村創(chuàng)業(yè)大道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chuàng)業(yè)大道交叉路口處橫過機動車道時,與沿創(chuàng)業(yè)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的石某某駕駛冀E×××××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周王氏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廣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認定,周王氏、石某某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石某某駕駛的冀E×××××號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指定修理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依據法律規(guī)定,冀E×××××號車因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全部承擔。故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答辯稱,我方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在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法承擔其合法合理的損失,訴訟費和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的證據:1、原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證明原告具有合法有效駕駛資格;2、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報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一份,證明車輛損失為215619元;3、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4、評估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為確定損失花費鑒定費12937元;5、施救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施救費300元;6、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的投保情況及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日4時3分,周王氏騎三輪車,沿廣宗縣東街村創(chuàng)業(yè)大道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創(chuàng)業(yè)大道交叉路口處橫過機動車道時,與沿創(chuàng)業(yè)大道由南向北行駛的石某某駕駛冀E×××××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周王氏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廣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認定,周王氏、石某某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石某某在人民公司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215619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石某某駕駛車輛與周王氏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部分損壞事實清楚。原告石某某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了事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責任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告車輛經邢臺市浩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215619元,因此次事故原告石某某與周王氏負同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承擔各損失的50%,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車輛損失107809.5元,評估鑒定費12937元,車輛施救費300元,以上50%共計11442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賠付原告石某某各項損失11442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89元,減半收取計1294.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雙志
書記員: 李冠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