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現住湖北省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011423098,代理權限: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反訴、承認和解、代為領取義務款等。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身份證地址湖北省浠水縣,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身份證地址湖北省浠水縣,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系被告肖某之妻。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肖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肖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八萬元及利息22800元(截止2017年5月12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4年,二被告因公司投資需要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遂匯款10萬給被告肖某。2016年9月11日之前,被告償還了二萬元,同日,經雙方協商,被告肖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條,其中內容為借現金九萬元,其中八萬付利息,月息兩分。原告多次催討此款,被告肖某拒不還款,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肖某、李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被告肖某、李某某向原告石某某借款。被告石某某遂于2014年7月19日和7月20日二次向被告肖某的銀行卡共計轉賬10萬元。2016年,原告向被告催討此款,被告還款2萬元,并于2016年9月11日重新出具了一張欠條:“欠到石某某現金玖萬元整。(其中捌萬元付利息貳分息)欠款人:肖某身份證號2016.9.11日”其中欠現金九萬元中有本金八萬元,前期下欠利息一萬元。后原告石某某多次進行催討,無果后,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李某某向原告石某某借款,被告肖某出具的欠條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石某某可隨時舉張自己的權利。雙方約定的利息未超過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訴求的利息低于雙方約定的利息,視為對自己權益的處分,本院準許。被告李某某與被告肖某系合法婚姻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肖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自己的抗辯權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肖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石某某支付借款八萬元,利息二萬二千八百元(原欠利息一萬元,加訴請本金八萬從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自行計算利息),合計一十萬二千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二十五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肖某、李某某負擔,在上述付款時間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好切
書記員: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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