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
王風林
高永建
李勝虎(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桂芝,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風林,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永建。
委托代理人李勝虎,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永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3)東民一初一字第002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訴稱高永建不是單位雇傭的人員,而是掛靠到飛鹿公司的個人營運車輛車主雇傭的人員,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訴稱為了統(tǒng)一管理才將被上訴人等列表按月發(fā)放工資,且有車主簽字,并非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實際支付工資,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上述主張顯然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可。通過《考勤表》可以認定被上訴人高永建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在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綜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訴稱高永建不是單位雇傭的人員,而是掛靠到飛鹿公司的個人營運車輛車主雇傭的人員,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訴稱為了統(tǒng)一管理才將被上訴人等列表按月發(fā)放工資,且有車主簽字,并非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實際支付工資,故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上述主張顯然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可。通過《考勤表》可以認定被上訴人高永建自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在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綜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石某某飛鹿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清振
審判員:岳桂恒
審判員:王淑芳
書記員:經(jīng)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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