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銀星化肥廠
孟輝(河北功成律師事務(wù)所)
石某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谷強
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住址:石某某欒城縣竇嫗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增坦,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孟輝,河北功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地址:石某某市建設(shè)南大街88號。
法定代表人:張玉鎖,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谷強,該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與被告石某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侵權(quán)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銀星化肥廠負擔(dān)。
審判長:王峰
審判員:邢輝
審判員:王洪偉
書記員: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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