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鑫源纖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晉州市北小吾村,組織機構代碼66365798-6。
法定代表人:孔運朝,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鐵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總經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趙村人。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趙村人。
原告石某某鑫源纖維素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某、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鑫源纖維素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鐵根、劉建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被告張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某某鑫源纖維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貨款75249.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在2015年期間,被告田某自原告處購買纖維素產品,截至2015年10月23日欠原告貨款75249.25元。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支付。
田某、張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1、結賬單兩頁,證明2015年4月28日-2015年7月24日被告欠原告貨款71253元,由被告田某簽字確認;2015年9月16日被告還款20000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另欠貨款24176.25元;被告共欠貨款75249.25元。2、2015年4月28日-2015年10月23日出庫單11張,證明被告田某購買原告貨物并欠貨款的事實。3、證人王某當庭作證。證人當庭陳述:我是原告公司負責生產和發(fā)貨的,2015年10月23日田某從原告公司拉貨1.5噸,單價為每噸16500元,當時沒來及讓田某簽字就找不到他了。對原告提交的2015年4月28日-2015年10月23日出庫單沒有異議,均為自己的簽名。4、2016年5月4日晉州市晉州鎮(zhèn)趙村村委會證明一份,證實二被告系夫妻關系,現(xiàn)無法聯(lián)系。
因原告提交的出庫單、結賬單已由被告田某簽字確認,證人王某當庭所作的陳述與出庫單、結賬單能夠相互印證,故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因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形成了較完整的證據(jù)鏈,清楚明確,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所欠貨款75249.25元的事實,予以認定,被告應當履行付款義務。被告田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主張的債權發(fā)生在被告田某與被告張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被告田某與被告張某某應當共同償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和被告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石某某鑫源纖維素有限公司貨款7524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81元,由被告田某和被告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霞 審 判 員 宿俊娟 人民陪審員 張 曼
書記員:李東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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