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靈壽縣牛城鄉(xiāng)傾井莊村北。
法定代表人:張小五,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鋒云,河北廣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霞,河北廣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保定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東風中路586號。
法定代表人:張?zhí)m柱。
原告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漿有限公司與被告保定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漿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漿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6773元,減半收取計3386.5元,由原告石某某盛某某混砂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李靜
審判員 劉梅
人民陪審員 楊心儀
書記員: 崔婭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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