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勝利南街65號。
法定代表人:張傳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閻解義,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艷飛,
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存,
河北東方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艷飛、閻解義,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由被告違法解除,原被告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原被告雙方在2006年1月25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在協(xié)議期滿以前,楊某某在完成法律交接程序后,可以辦理調出手續(xù)”但是楊某某并未按協(xié)議書的約定在2006年9月30日協(xié)議期滿之前在完成法律交接程序后辦理調離手續(xù),而是于2006年8月12日向原告遞交了《辭職書》,此后再也未到原告處提供過勞動。《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楊某某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且在遞交《辭職書》后拒不回原告處辦理工作交接,追討欠款及進行離職審計等離職手續(xù),因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處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狀態(tài)。而且,雙方未能依照約定或法定的程序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代表雙方的勞動關系依然存續(xù),還存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第二,原告在仲裁庭開庭時明確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勞動合同是在2006年9月4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時提出的,當時被告掌握大量的客戶資料及資源,但到2014年8月14日開庭審理時,早已經時過境遷,原告也當庭表示現(xiàn)在繼續(xù)履行合同沒有任何意義。被告也要求確認解除合同,在雙方均認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不想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即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還是違法解除不作判斷,簡單駁回被告的仲裁請求必然導致合并合理的其他兩個案件確認的應該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原則影響該案件,使人認為之所以駁回被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轉移檔案的訴求,是因為雙方需要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導致的。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案件審理。
被告楊某某辯稱,1、棉七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一直存續(xù),沒有解除。棉七在2015年還堅持沒有解除,如果棉七認為已經解除,依照法律,其應當依照《企業(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在一個月內給被告轉走檔案,使被告重新?lián)駱I(yè),接續(xù)保險,棉七當時不解除已經達到了讓被告八年衣食無著,現(xiàn)對被支持的裁決繼續(xù)訴訟,是為了讓被告老無所養(yǎng);2、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一直沒有解除的原因是棉七不與被告解除,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以此理由提出仲裁申請。被告在接到仲裁文書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仲裁申請,在仲裁未裁決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棉七說勞動合同已解除無依據;3、仲裁在2006年至2015年長達8年的時間里遲遲沒有裁決結果,是因為仲裁沒有對案件進行審理,終究原因是棉七提出中止申請,如果審了,依法應當轉出被告的檔案,被告可以重新找工作,續(xù)保險,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尋找救濟渠道,仲裁不審把被告所有的救濟渠道都斬斷了;4、雙方簽訂的休事假協(xié)議期滿時和在仲裁過程中,棉七均沒有給被告安排過工作,扣留被告的人事關系,使其八年沒有工作、保險和收入;5、直到勞動合同期滿,棉七不給被告辦退休,被告才得以提起新的仲裁,使本案得以審理;6、被告與棉七的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一直存續(xù),棉七依法有義務為被告辦理退休和保險,不辦理就有賠償?shù)牧x務,且還有給被告發(fā)放生活費的義務。勞動仲裁支持了棉七在2006年提起的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仲裁請求,棉七勝訴了還不服,其目的是讓被告在退休的時候老無所養(yǎng)。綜上,應依法駁回棉七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楊某某1982年12月到棉七單位工作,2002年1月聘任為銷售處長。雙方于1994年12月20日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994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止。雙方于2006年1月25日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同意楊某某以事假形式休息至2006年9月30日,公司不發(fā)工資,每月各項保險及基金由楊某某自負;事假期間保留處長職務,但不能參與和公司相近業(yè)務;在協(xié)議期滿以前,楊某某在完成法律交接程序后,可以辦理調出手續(xù)。期滿不保留職務,不保留人事關系。棉七為楊某某代繳養(yǎng)老保險費至2006年7月,楊某某以后未再向棉七交付社會保險費用。楊某某于2006年8月12日向棉七遞交了《辭職書》,當日由廠長簽字“收到”。同年9月4日,原告向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被告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年9月15日,被告以要求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為其辦理轉移檔案手續(xù)、退還集資款為由向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兩案在石某某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中止審理。2015年7月14日作出石勞人裁字(2006)第319號裁決:駁回楊某某的諸項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楊某某的《辭職書》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于1982年12月至原告處工作,雙方于1994年12月20日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994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止,雙方存在合法的勞動合同關系。2005年9月被告因病住院治療,后在家休養(yǎng),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楊某某以事假形式休息至2006年9月30日,在該事假期間雙方約定楊某某既可選擇恢復工作,也可選擇在完成交接后解除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不保留楊某某職務,不保留人事關系。2006年8月12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提交辭職書一份,原告于同日收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被告楊某某提交辭職書后再未回原告處工作,故本院認定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06年9月12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原告應依法為被告辦理轉移檔案關系手續(xù),故對于被告要求原告為其辦理檔案關系轉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應予以協(xié)助。被告主張返還集資款,不屬于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本案依法不予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楊某某與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楊某某辦理檔案關
系轉移手續(xù),被告楊某某予以協(xié)助。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
石某某棉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1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韓麗娟
審判員 王素青
人民陪審員 韓風
書記員: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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