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氣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西柏坡高速公路東溫塘出口北。
法定代表人:黃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友紅,北京友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平山縣賽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縣標北大街路東。
法定代表人:張純樸,總經理。
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捷燃氣公司)與被告平山縣賽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某商貿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張明適用簡易獨任審判程序,于2018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捷燃氣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友紅到庭參加本案訴訟。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新捷燃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押金177575.3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屋及院落合同》原告租賃被告位于石某某市平山縣,溫塘出入口以北約一公里處房屋及院落,包括二層樓一座(建筑面積300平米)、平房5間、廠房10間。年租金499100元。經雙方協(xié)商。2015年7月29日租金調整為585900元年,2016年7月29日租金調整為542500元年。2017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公司送達了《關于終止合同的函》,雙方租賃關系解除,至解除時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租金542500元。原告對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享有債權貳拾貳萬零柒拾伍元叁角220075.36元)。2016年10月8日經原、被告及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協(xié)商,原告將該筆債權轉給被告折抵相應租金。因此原告實際欠被告租金322424.64元。原告于租賃合同訂立后向被告預付押金500000元,扣除原告欠付的上述租金,被告應向原告返還押金177575.36元。新捷燃氣公司此前多次向被告要求返還上述押金,但直至今日被告拒絕返還。被告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給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為此,原告起訴至本院。
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賽某某公司作為出租方(甲方)與作為承租方(乙方)的新捷燃氣公司簽訂房屋及院落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房屋和院落位于石某某市平山縣,溫塘出入口以北約1KM(西河溝村東南溝東坡,東至便道,西至責任田,南至責任田,北至責任田)。租賃期限為10年,自甲方將租賃物正式移交乙方之日起計算。租金按照租賃物占地面積計算,每畝年租金為23000元,全部租賃物的年租金為23000元畝·年×21.7畝=499100元年。該年租金標準每5年上下浮動一次,浮動額為年租金3%。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支付。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5年7月29日,原、被告雙方就《房院及院落租賃合同》簽訂補充協(xié)議,將租金每畝每年23000元變更為每年每畝27000元,全部租賃物年租金為585900元。
庭審中,原告新捷燃氣公司提交一份日期為2016年7月29日,僅有原告新捷燃氣公司蓋章的《變更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年租金每年每畝27000元變更為每年每畝25000元,全部租賃物年租金為542500元。該變更協(xié)議上并未有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的公章或簽字。
原告新捷燃氣公司于2013年8月7日給付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租賃費押金500000元。2013年10月10日,原告給付被告租賃費499100元。2015年1月6日,原告給付被告租賃費及兩年稅金594000元。2015年9月24日,原告給付被告租賃費499100元。2015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給付被告租賃費86800元。
2017年7月14日,原告新捷燃氣公司向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發(fā)出《關于終止合同的函》,該函件載明:我公司2013年7月29日與貴公司簽署《房屋及院落租賃合同》及后續(xù)相關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該合同第11條第4款b項、d項約定。因公司經營策略調整,目前租賃場所無法滿足公司發(fā)展需要,我公司現(xiàn)提出提前終止此租賃合同,并根據(jù)合同第12條第6款約定,按照實際租賃期限與貴公司進行結算。
截止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收到原告新捷燃氣公司發(fā)出的終止合同的函件時,原告新捷燃氣公司尚有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14日之間的租賃費未給付給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2016年9月,經原告同意,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將欠付原告的220075.36元給付給被告抵頂租金。
2017年9月22日,原告新捷燃氣公司、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對以下事項予以確認:1、關于終止原被告場地租賃合同事宜;2、原告新捷燃氣公司以對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220075.3元抵扣原告欠付被告一年的租金;3、被告另將租賃費押金500000予以退回。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房屋及院落租賃合同》及后續(xù)相關補充協(xié)議、《關于終止合同的函》、農業(yè)銀行電子銀行交易回單、會議紀要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及院落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雙方在二份合同書上蓋章確認,應當認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有效。原告提交的時間為2016年7月29日的《變更協(xié)議》,因該協(xié)議中并未有被告賽某某公司的蓋章,故本院認為雙方并未就2016年7月29日之后的租金達成一致的變更意見。故本院對原告主張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租金按照542500元計算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該段期限的租金應以585900元為標準進行計算。
原告新捷燃氣公司雖提交了一份由原、被告及南京尚躍服裝有限公司簽訂的三方協(xié)議復印件,因本院無法核實該復印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故本院不認可該份證據(jù)的效力。
由于南京尚躍服務有限公司經原告同意將欠付原告新捷燃氣公司的款項220075.36元給付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故該部分費用應當從原告欠付被告的租金中予以扣除,即原告尚欠被告租金365824.64未付?,F(xiàn)被告應返還原告租賃費押金500000元,因此,兩項費用折抵,被告賽某某商貿公司應返還原告新捷燃氣公司134175.3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山縣賽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氣運輸有限公司租賃費13417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52元,減半收取計1926元,由被告平山縣賽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491元,由原告石某某新捷燃氣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明
書記員: 韓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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