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建設南大街168號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趙秀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杰諾、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糧食技工學校,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工人街20號。
法定代表人裴振局,校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石家莊市糧食技工學校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3元減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石家莊市通力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韓立芹
書記員:楊紅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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