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藁城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藁城區(qū)廉州路180號。
法定代表人:侯換成,該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彥偉,該社員工。
委托代理人:梁麗英,河北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藁城區(q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藁城區(qū)。
被告:李翠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藁城區(qū)。
被告:董彥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藁城區(qū)。
原告石家莊市藁城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藁城信用聯(lián)社)與被告賈某某、張某某、李翠釵、董彥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藁城信用聯(lián)社委托代理人郭彥偉、梁麗英、被告賈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李翠釵、董彥章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藁城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賈某某、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449121.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2月3日41347.11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至還清本金之日止;2、判決被告李翠釵、董彥章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決原告有權對被告李翠釵、董彥章所提供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買、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賈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藁城市聯(lián)社農(nóng)信借字2014第13102014094148號《個人借款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李翠釵、董彥章簽訂了合同編號為藁城市聯(lián)社農(nóng)信借字2014第13102014666396號《抵押合同》,根據(jù)該合同約定:被告賈某某從原告處貸款450000元,期限為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2日,貸款月利率為8.4‰;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被告李翠釵、董彥章對貸款的本金、利息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于合同簽訂后的當天向被告賈某某支付了450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賈某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的本金及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賈某某與張某某夫妻二人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李翠釵與董彥章夫妻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特根據(jù)我國法律有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賈某某及張某某、李翠釵、董彥章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書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賈某某也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賈某某未按約足額償還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此行為為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中的違約條件,被告賈某某已構成違約。因其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賈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與原告簽署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書,故張某某應對被告賈某某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翠釵、董彥章以所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物且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原告對被告借款45萬元、利息及其他費用享有對抵押物處理后的優(yōu)先受償權;原告要求被告李翠釵、董彥章對尚欠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請求,因雙方未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賈某某辯稱的貸出款后,我沒有花,因被告賈某某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上均簽字,故其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張某某、李翠釵、董彥章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已符合缺席判決之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家莊市藁城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449121.10元及截止2017年2月3日的利息41347.11元和以本金449121.10元自2017年2月4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履行之日止按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利息。
二、若被告賈某某不能按本判(一)項的履行給付義務,則應拍賣或變賣被告李翠釵、董彥章抵押的房產(chǎn),所得價款由原告石家莊市藁城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賈某某繼續(xù)清償。
三、被告張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若保證人李翠釵、董彥章、張某某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賈某某追償。
五、駁回原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658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329元,由被告賈某某、張某某、李翠釵、董彥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收費收據(jù)的,按不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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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王德芳
書記員:李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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