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學府路省委黨校對過柳青街前行600米11號。
法定代表人黨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根旺,河北聯(lián)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原告石家莊市甲有限公司與被告閆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求,1、被告歸還借款3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閆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記載“今借太行模板公司現(xiàn)金叁萬元借款人閆某”。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予償還?,F(xià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條、錄音光盤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F(xià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閆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家莊市甲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閆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文璟 人民陪審員 李成學 人民陪審員 黃英坐
書記員:陳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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