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宏威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站前街81號。
法定代表人薛寶琦,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小蒙,河北嘉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橋西區(qū)佰俐福面包坊。
經(jīng)營者李慧海。
原告石家莊市宏威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威公司)與被告橋西區(qū)佰俐福面包坊(以下簡稱佰俐福面包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宏威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芳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小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佰俐福面包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宏威公司訴稱,原告自2013年開始向被告供貨,被告陸續(xù)支付貨款。2014年3月雙方對賬,被告共計欠原告貨款38196元。經(jīng)催要,被告付部分貨款,余款26694元未付。另對賬后原告又向被告供應價值350元的貨物,該350元貨款與之前所欠貨款相加,被告共計欠原告貨款27044元。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貨款27044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佰俐福面包坊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2014年2月21日為原告出具欠款單,欠款單載明欠款數(shù)額為38196元。3月3日被告支付部分付款后,將上述欠款單書寫的欠款數(shù)額更改為26694元。2014年3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貨,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后原告向被告供應價值350元貨物。其他同原告起訴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欠款單、合同書、銷售出庫單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款單后,僅支付原告部分貨款,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償還剩余貨款26694元。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簽訂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供應價值350元的貨物,上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已屆滿,原告亦有權(quán)要求被告償還此部分貨款。綜上,被告應償還原告貨款2704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佰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佰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橋西區(qū)佰俐福面包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石家莊市宏威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貨款27044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佰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受理費476元,減半收取為238元,由被告橋西區(qū)佰俐福面包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審判員 趙芳
書記員: 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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