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宋齊明,1936年8月5日。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王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西仰陵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張建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郝付華,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齊明因與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長民初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就本案10元的爭議,雙方先后進行了4次訴訟。
第一次,2015年宋齊明起訴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退還集資款3萬元,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提出反訴,要求返還借款10萬元,2015年4月22日石家莊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出具(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宋齊明3萬元,駁回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請求。該判決書對反訴10萬元認定為:宇某建材公司提供了原告宋齊明領取10萬元書寫的字據(jù),但該字據(jù)明確寫明該款項是領用性質(zhì),并非是借用性質(zhì),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主張該款系借用性質(zhì)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該款項領取時,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明知該款項系為宋齊明個人房屋裝修的目的而支付,該行為是公司的自愿行為,并無不當,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在事前未約定借款性質(zhì),事后未曾要求返還,現(xiàn)事隔5年之后予以反悔,于法無據(jù),于理不合,故該公司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次,因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石民四終字第008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關于10萬元領用款寫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領用其10萬元為借款,被上訴人不認可是借款,雙方?jīng)]有借款合意,上訴人依據(jù)借款主張返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此可另行主張。
第三次,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不當?shù)美麨橛上蚴仪f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15)長民初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認為: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shù)美?,使他人遭受損失的,應負有返還的義務。對于原告主張被告領用了原告公司10萬元用于被告?zhèn)€人裝修款,被告認可該錢款用于個人裝修,對于該10萬元,被告應予返還原告。對于被告主張該10萬元屬于公司分紅,因公司分紅應是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章程約定依法向股東分配利潤,被告對該10萬元的領取情況不屬于公司按照程序分紅的情形,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對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原是原告公司股東,如被告要求公司分紅,應另行主張?;?,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宋齊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
宋齊明對原審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形成了第四次訴訟。本院認為,該筆款項屬于領用,并非借用,故雙方不是借貸關系。關于此筆款項是與否屬于不當?shù)美膯栴},本院認為,該筆款項系2010年3月16日宋齊明經(jīng)批準向公司財務領用。2013年3月27日,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四個股東簽訂了《公司股權轉(zhuǎn)讓協(xié)議》,該協(xié)議第五項1、本協(xié)議為甲、乙、丙、丁四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所需協(xié)議內(nèi)容與本協(xié)議存在沖突,均以本協(xié)議約定內(nèi)容為準。該協(xié)議的內(nèi)容對公司的內(nèi)外債務,財產(chǎn)分配,股權變更都進行了具體約定,其中:二、股權轉(zhuǎn)讓金的給付1、乙、丙、丁三方同意將公司所有的冀A×××××別克小轎車一輛,作價18萬元給付甲方,作為甲方將其股權轉(zhuǎn)讓給乙、丙、丁三方的全部股權轉(zhuǎn)讓金。2、甲方接收該車輛后,甲方與乙、丙、丁之間就股權轉(zhuǎn)讓之間均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三、股權轉(zhuǎn)讓后,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本協(xié)議簽訂后,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以上約定說明,對于上訴人領用的訴爭款項,公司及所有的股東已經(jīng)認可歸上訴人所有。故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屬于不當?shù)美脑V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長民初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宋齊明返還10萬元領用款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宋齊明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石家莊市宇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瑞江 審判員 張景芳 審判員 孟志剛
書記員: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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