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無極縣張家營村。經營者:張會永,系該廠廠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峰,河北極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會謙,河北百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與馬勝民不存在勞動關系;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馬勝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一、上訴人與馬勝民之間是雇傭關系。上訴人經營室內套裝門、裝飾板、線條的生產和銷售,設備發(fā)生故障時經常雇傭馬勝民進行維修,根據工作量支付維修費,馬勝民不受上訴人管理,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上訴人為馬勝民繳納工傷保險是應馬勝民要求,基于雙方平時的交情,上訴人違規(guī)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xù),并不能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馬勝民平時經營煤炭銷售生意,沒有時間在上訴人處上班。客戶買煤炭時都是馬勝民送貨上門,而客戶買煤炭的時間是不定時的,馬勝民如果在上訴人處上班就不能保證按時滿足其客戶需求,兩者不可兼顧。被上訴人承認馬勝民從事煤炭生意。被上訴人馬某某答辯稱,一、被答辯人稱與馬勝民存在雇傭關系不符合事實,雙方系勞動關系。1、被答辯人與馬勝民雙方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2、馬勝民就職于被答辯人處主要從事設備維修工作,除正常上班時間外,休息日也被要求維修設備,且經常安排馬勝民從事送貨等工作,說明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馬勝民從2015年3月初起開始在被答辯人處工作,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交通事故發(fā)當月,被答辯人一直為馬勝民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說明馬勝民已連續(xù)穩(wěn)定的工作,不符合雇傭關系中勞務人員具有的臨時性、一次性的特點。該工傷保險繳納記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4、被答辯人稱“根據工作量向馬勝民支付維修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二、被答辯人稱“應馬勝民的要求,基于雙方平時的交情,違規(guī)辦理工傷保險”,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答辯人從無極縣社保局了解,被答辯人同時經營兩個企業(yè),都沒有給工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給工人繳納了工傷保險。三、馬勝民曾從事過煤炭生意,因生意不好才到被答辯人處工作,期間利用休息時間偶爾銷售過幾次,2016年初就完全不做了。被答辯人提供的證人張某因與馬勝民有過節(jié),其證言具有傾向性且不能證明馬勝民是占用上班時間來銷售煤炭的。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撤銷無極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無勞人仲案字【2017】第013號仲裁裁決書,依法判決原告與馬勝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博世龍材料廠是2007年1月18日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為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經營者為張會永,經營范圍為室內套裝門、裝飾板、線條生產、銷售。被告馬某某與馬勝民系夫妻關系,2017年3月22日,馬勝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3月,馬勝民開始到原告處工作,主要從事設備維修,至2017年3月22日死亡時止,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馬勝民的工作受張會永或者其妻子翠萍的管理,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如有事需要找張會永或者其妻子翠萍請假,工資由張會永和其妻子翠萍以及會計小蕊發(fā)放。原告為馬勝民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記錄顯示:馬勝民,個人編號1300006578166,繳費年月為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停保生效時間為2017年4月6日。另查明,根據被告馬某某的申請,無極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無勞人仲案[2017]第01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為:馬勝民生前與被申請人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了裁決書。一審法院認為,馬勝民與原告博世龍材料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薄趧雍蜕鐣U喜浚?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薄τ萌藛挝晃磁c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舉證外,用人單位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作為用人單位應出示相關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等招用記錄以及考勤記錄來證明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博世龍材料廠作為用工單位,馬勝民作為勞動者,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要求。馬勝民所從事的設備維修工作,是原告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即其提供的勞動是原告業(yè)務的組成部分,而且原告為馬勝民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xù),直至2017年4月6日。因此,馬勝民與原告博世龍材料廠之間的關系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本院應予確認馬勝民與原告博世龍材料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主張與馬勝民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馬勝民生前與原告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負擔。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上訴人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因與被上訴人馬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2017)冀0130民初18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是馬勝民生前與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中,上訴人作為用工單位,馬勝民作為勞動者,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要求;馬勝民按照上訴人安排,從事的設備維修工作,是上訴人生產經營的組成部分,并從上訴人處獲得相應報酬;而且上訴人已為馬勝民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xù),直至2017年4月6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之規(guī)定,原審認定馬勝民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上訴人主張其與馬勝民之間是雇傭關系,但沒有提供馬勝民為其提供臨時維修服務的時間、次數及上訴人給馬勝民按工作量結算報酬的證據,上訴人主張雙方之間系雇傭關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主張馬勝民平時經營煤炭銷售生意,沒有時間在上訴人處上班,但不能提供馬勝民在工作時間銷售煤炭的相關證據,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所述,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元由上訴人石家莊市博世龍裝飾材料廠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東霞
審判員 趙增志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XX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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