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欒城區(qū)東許營段高路7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4061663991A。
法定代表人:申建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義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
被告:行某某正佳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行某某郜河橋頭。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130125754023620Y。
法定代表人:張梅榮,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祁彥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行某某。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宋國慶,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行某某正佳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劉曉萍
書記員: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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