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欒城區(qū)東許營段高路7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0030124061663991A。法定代表人:申建中,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校國濤,河北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住河北省安平縣。
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張某寧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石家莊市卓某涂裝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劉學超
書記員: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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