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六和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立民,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蘇瑞合,該公司職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藁城區(qū)人。委托代理人:???曉娜,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六和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訴被告李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蘇瑞合,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雙倍工資差額、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鑒定費、復查費。事實和理由:1、原、被告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系承包關系,所以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6)藁勞人裁字第01號及(2017)藁勞人裁字第11號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使用法律錯誤,???告不認可。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損失請求。被告李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收到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的(2016)藁勞人裁字第01號裁決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該裁決書已生效,且被告對原告的工傷認定書、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書均無異議,所以可以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成立。李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至8月1日共因工傷住院治療14天,并請求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據勞動仲裁時被答辯人提供的工資表,李某某月平均工資為3447元,被答辯人應支付李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689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2個月)41364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28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129、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757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3788元、雙倍工資差額(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37917元、鑒定費600元、復查費214元,共計156682元。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1、雙方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對原告提交的已生效(2016)藁勞人裁字第01號裁決書、工傷認定書、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書的證據效力,本院依法確認,故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原告主張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本院不予支持。2、被告李某某的月均工資數額,被告辯稱其月平均工資為3447元,但其提交的個人記錄的工資流水賬,無原告方印章或相關人員簽字,原告不予認可,對被告該證據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提交的公司2015年1、2、3、5、6月份工資表,被告認可,本院確認,依此計算被告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166.8元。3、關于被告到原告處開始工作的時間,被告主張2015年2月28日開始到原告處工作,原告不予認可,對此被告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2015年1月被告開始在其公司工作,并交提交其公司2015年1、2月份工資表,其中被告支取2015年1、2月份工,并捺印,對此被告無異議,因原、被告均不能確定2015年1月份被告開始在原告處工作的具體日期,本院推定為2015年1月1日;被告主張2015年1月被告只是在原告的單位臨時工作,2015年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單位正式入職,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上述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在原告處入職,其要求原告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合法時間應為2016年1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于2017年1月9日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一年的合法時效,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處工??期間,原告沒有給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被告于2017年1月9日提出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本院支持,原告應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為4333.6元(2個月本人工資)。被告李某某工傷為十級傷殘,原告應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本人4個月工資)8667.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2166.8=15167.6元;被告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河北省2016年職工平均工資4367.4元/月計算,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為8×4367.4=34939.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為4×4367.4=17469.6元;被告住院共計14天,其住院期間原告沒有派人護理,原告應賠償被告護理費14×2166.8÷30=101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傷殘殘鑒定費600元,復查費214元。以上各項共計82682.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河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石家莊市六和某工貿有限公司給付被告李某某以上損失共計82682.4元。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麗萍
書記員: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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