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清真寺街20號。
法定代表人黃國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會強,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曉彤,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新華區(qū)和平西路589號。
法定代表人宋卓,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玉芹,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與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劉曉彤、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玉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2015年4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合法使用的位于石家莊市西二環(huán)北路一號院2層底商,建筑面積為375.78平方米;租賃期限為兩年,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月租金為13344元,每半年交納一次,被告交納首個半年租金后,以后每年分別在3月25日和9月25日前交納半年租金;被告逾期未交納房租,原告有權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包括停電、停水、封門等措施,且各項損失均由被告承擔),被告每延期一日,按所欠租金的1%加收滯納金,超時一個月原告有權收回房屋同時解除該合同;被告裝修依附于房屋的固定部分,合同到期或合同期限內提前終止合同時,不得拆除、破壞,無償歸原告所有;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條件為:……逾期未交納房租及各項費用……
在該《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繳納了首期租金80064元及押金13344元后,剩余租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并于2016年3月7日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函件,仍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2、被告將承租的房屋完好的交還給原告;3、被告清償原告租金80064元及滯納金;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繳付租金義務,經(jīng)原告書面催要后,被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逾期租金,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對原告關于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清償租金80064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滯納金部分,原告與被告約定的滯納金明顯高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故本院認定滯納金數(shù)額,以原告主張的租金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被告對其承租房屋裝修的依附于房屋的固定部分,其并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裝修行為征得原告的同意,且原、被告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裝修依附于房屋的固定部分,合同到期或合同期限內提前終止合同時,不得拆除、破壞,無償歸原告所有,故被告關于其給房屋裝修的增值部分應在合法評估后沖抵被告拖欠的租金、滯納金并將剩余部分返還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與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80064元及其滯納金(以8006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承租的房屋交還原告石家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華房產(chǎn)管理分公司。
案件受理費2082元,由被告河北卓某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2082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高紅梅 人民陪審員 賈淑軍 人民陪審員 韓 風
書記員:劉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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