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元氏縣107國道東側使莊段。
法定代表人:孫兆宏,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系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尚義縣。
被告:郝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尚義縣。
本院在受理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龐某某、郝娟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27元,由原告石某某力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俊周
書記員:張怡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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