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眾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
江蘇星海建設有限公司鹿某綠島火炬園區(qū)碧某街項目經理部
原告:石某某眾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鹿某市。
法定代表人:賈美林,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星海建設有限公司鹿某綠島火炬園區(qū)碧某街項目經理部。住所地:鹿某市。
負責人:馮濤,職務:經理。
原告石某某眾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德公司)與被告江蘇星海建設有限公司鹿某綠島火炬園區(qū)碧某街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星海公司碧某街項目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任釗欣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賈美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志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以及還款協(xié)議和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貨款收據(jù)為證,原告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按照還款協(xié)議及時給付所欠原告的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一百零七條、一百五十九條、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蘇星海建設有限公司鹿某綠島火炬園區(qū)碧某街項目經理部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貨款508895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十計算本金1176511元的違約金,自2014年1月16日至本判決確定執(zhí)行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十計算本金508895元的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29元減半收取,7964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欠其貨款,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以及還款協(xié)議和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貨款收據(jù)為證,原告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按照還款協(xié)議及時給付所欠原告的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一百零七條、一百五十九條、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江蘇星海建設有限公司鹿某綠島火炬園區(qū)碧某街項目經理部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貨款508895元并支付違約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十計算本金1176511元的違約金,自2014年1月16日至本判決確定執(zhí)行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十計算本金508895元的違約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29元減半收取,7964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任釗欣
書記員: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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