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李晨明(北京恒德律師事務所)
平泉縣二道河子建材廠
張利民(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和平西路248號。
法定代表人:聶英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晨明,北京市恒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泉縣二道河子建材廠,住所地:河北省平泉縣平泉鎮(zhèn)二道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毅,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利民,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物流中心商住樓項目部。
負責人:張增進,經(jīng)理。
上訴人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泉縣二道河子建材廠及原審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物流中心商住樓項目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晨明,被上訴人二道河子建材廠的委托代理人張利民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物流中心商住樓項目部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物流中心商住樓項目部購買平泉縣二道河子建材廠紅磚,并判決由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磚款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9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華北物流中心商住樓項目部購買平泉縣二道河子建材廠紅磚,并判決由石某某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付磚款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9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裴赤博
審判員:劉淑賢
審判員:李紅梅
書記員: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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