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石橋同輝路4號。
法定代表人李軍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曉晨,河北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京京。
上訴人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因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一、2015年8月5日,原告與穆建明從河北小飛龍食品有限公司駕駛車牌號為冀A×××××號別克牌小轎車前往石家莊市北二環(huán)汽車園區(qū)吉利帝豪4S店購買汽車,到達目的地后,原告二人下車進入4S店辦理購車事宜,將別克小轎車停放在4S店門口,被告隨后將該車開走,車上有原告的駕駛證、身份證等證件及38800元現(xiàn)金。事后,原告報警并找到被告協(xié)商,被告退還了原告的證件,但未退還38800元現(xiàn)金。爭議車輛為被告公司出租給案外人于方晶使用,于方晶簽訂租賃協(xié)議后將車開走,至今未支付租金。二、原告稱,車上的現(xiàn)金屬于原告所有,是帶過去買車的首付款,被告與案外人的糾紛與原告無關,被告不應扣留原告款項。三、被告稱,因該車為被告出租給于方晶使用,故車上的款項到底屬于誰所有被告不能確定,且該車是如何交由原告使用被告也不清楚,原告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應當向被告支付租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證實?,F(xiàn)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38800元現(xiàn)金為原告所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親口承認車上有38800元現(xiàn)金,被告與案外人于方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后,雙方因租金問題產(chǎn)生糾紛,被告應另案解決,而不應扣留原告財物,被告扣留原告38800元現(xiàn)金于法無據(jù),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
基此,原審法院判決為:被告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石京京人民幣38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7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85元,由被告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判后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不服,其上訴理由為:1、存放在冀A×××××車輛中的38800元現(xiàn)金歸屬不明確。2、被上訴人為該車輛的實際使用人,與上訴人形成事實上的租賃關系,應當向上訴人支付車輛租賃費用,即使該筆現(xiàn)金查明確為被上訴人所有,亦應扣除相應的租賃費用及違約金再行返還。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被上訴人石京京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38800元現(xiàn)金為被上訴人所有,而且上訴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親口承認車上有38800元現(xiàn)金,故原審認定的存放在冀A×××××車輛中的38800元現(xiàn)金屬于被上訴人石京京的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提到的租金問題,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應向與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的案外人于方晶主張,故應另案處理?;耍显V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并無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0元,由上訴人石家莊市永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瑞江 審判員 孟志剛 審判員 李 偉
書記員: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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