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金杰,河北圖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崔曙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李某、崔曙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宗金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被告崔曙光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4249元;2.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本金44249元為基數(shù),按年息24%計算,自2018年2月14日給付至償還完畢止);3.第二被告崔曙光對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請求。2017年12月27日雙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借款數(shù)額為5萬元,借款利率為月息3%,付息方式按月支付。第二被告崔曙光作為擔保人,自愿對李某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在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上簽字按印。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李某5萬元。李某收到借款后,給原告出具收款憑證。起初被告尚能支付利息,但截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就不再給付利息。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李某、崔曙光在法定期間未提交答辯狀。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7日被告李琪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六個月,月利息為3%。被告崔曙光自愿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發(fā)生后,被告支付利息8000元,扣除多償還的利息部分,其余未償還本金44294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拖欠的利息以本金44249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2月14日按年息24%開始計算。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收據(jù)、銀行憑證、開庭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明確,擔保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債務應當清償,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4249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本金44249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14日按年息24%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崔曙光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3元,由被告李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慶輝
書記員: 高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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