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輝,上海市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原告瞿某某與被告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瞿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朋友介紹相識。2017年7月18日,被告以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下同)40,000元,出具借條及收條各一份,被告在借條上承諾月利息為2%,于2017年8月17日前歸還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未還按銀行四倍利率計算等。原告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實際交付被告20,000元借款。現(xiàn)借款期限已經屆滿,但被告至今分文未還,原告催討未果,遂訴訟來院,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償付借款利息400元;3、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以借款20,000為本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利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2018年7月18日的借條及收條一份,旨在證明當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2、銀行賬戶支出交易明細一份,旨在證明原告于借款當日向被告交付借款20,000元的事實。
被告朱某某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和證據予以了核對,確認上述證據具有證明力,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起訴所述屬實,本院予以認定,作為本案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約及時歸還借款,被告至今仍未歸還,顯屬違約,理應承擔歸還借款及按約償付利息、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償付利息的訴請均依法予以支持。對逾期利息,借條內容中雖未明確是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還是存款利率四倍計算,但結合被告承諾的月利率2%的借款利息,被告承諾逾期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具有較高的蓋然性,故對原告的逾期利息訴請亦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是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依據事實理由享有抗辯權利的放棄,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瞿某某借款20,000元;
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瞿某某借款利息400元;
三、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瞿某某以2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鳳鳴
書記員:姚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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