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蘭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東源,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一帆,黑龍江沈東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蘭西縣。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宋東勝,職務:總經理。
原告盛某某與被告柯某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一帆、被告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5,892.00元,要求被告柯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6,685.57元;二、訴訟費用由兩位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9日8時30分左右,被告柯某某駕駛黑A×××××號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蘭西康榮鄉(xiāng)東崗子屯村中東西水泥路北側自已家門前頭東尾西進入道路過程中,與沿村中東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由原告盛某某載乘車人許俊艷所駕駛的無牌號望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盛某某傷、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蘭西交警隊處理,下發(fā)蘭公交認字[2018]第06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柯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盛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蘭西縣人民醫(yī)院、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進行救治,住院31天,現(xiàn)已出院。本事故共造成原告經濟損失136,714.08元,因黑A×××××號肇事車輛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5,892.00元,要求被告柯某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6,685.57元。
柯某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屬實,但是原告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9日8時30分左右,柯某某駕駛黑A×××××號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蘭西康榮鄉(xiāng)東崗子屯村中東西水泥路北側自已家門前頭東尾西進入道路過程中,與沿村中東西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由盛某某載乘車人許俊燕所駕駛的無號牌望江牌WJ110-B型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盛某某、許俊燕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蘭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蘭公交認字[2018]第06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柯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盛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許俊燕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盛某某由蘭西縣人民醫(yī)院救護車送往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股骨干開放性骨折、雙下肺膨脹不良,于2018年7月10日出院,住院31天,盛某某在蘭西縣人民醫(yī)院救護車上救治支出醫(yī)療費1,544.93元,在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支出醫(yī)療費45,417.65元,盛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在蘭西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252.60元,盛某某總計支出醫(yī)療費47,215.18元。經蘭西縣人民法院委托,綏化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盛某某進行鑒定,作出綏第一醫(yī)司法鑒定所[2018]臨司鑒字4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醫(yī)療終結時間8個月;2、誤工300日;3、護理120日,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為1人護理;4、營養(yǎng)90日,每日需100.00元;5、再行醫(yī)療費8,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6、再行誤工21日;7、再行醫(yī)療護理21天,為1人護理;8、康復費4,00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盛某某支出鑒定費4,800.00元。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為證:1、蘭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蘭公交認字[2018]第06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盛某某在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的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3、蘭西縣人民醫(yī)院的門診費票據(jù)7份及原告在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住院的住院費票據(jù)1份和盛某某在黑龍江省啟康百姓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骨康店購藥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份;4、綏化市第一司法鑒定所作出的綏第一醫(yī)司法鑒定所[2018]臨司鑒字4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jù)。
本院認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盛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獲得賠償??履衬吃诖似鸾煌ㄊ鹿手胸撌鹿实闹饕熑?,應按70%的責任對盛某某進行賠償,盛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對其損失自負30%。盛某某的醫(yī)療費47,215.18元,伙食補助費3,100.00元(每天100.00元X31天),營養(yǎng)費9,000.00元(每天100.00元X90天),再行醫(yī)療費8,000.00元,以上合計67,315.18元,由華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00元,剩余57,315.18元,由柯某某按70%賠償給盛某某計40,120.63元。盛某某的護理費24,160.00元(黑龍江省2017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每天160.00元X31天X2人+160元X89天X1人),誤工費25,200.00元(黑龍江省2017年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每天84元X300天),再行醫(yī)療誤工費1,764.00元(黑龍江省2017年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每天84元X21天),再行醫(yī)療護理費3,360.00元(黑龍江省2017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每天160.00元X21天),康復費4,000.00元,以上共計58,484.00元,由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賠償給原告盛某某。綜上,柯某某賠償給盛某某40,120.63元,華安保險公司賠償盛某某68,484.00元。鑒定費4,800.00元系確定盛某某損失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柯某某與華安保險公司按賠償比例分擔。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病人需要外購藥的,購藥名稱及多少,應按醫(yī)生的醫(yī)囑進行,盛某某于2018年7月9日在黑龍江啟康百姓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骨康店購藥兩次,共支出藥費9,378.50元,沒有醫(yī)生的相關醫(yī)囑,故本院不予支持。盛某某要求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因未提交交通費和住宿費票據(jù)上載明的乘坐人及住宿人與盛某某的關系,且交通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盛某某對其提交的出租車票據(jù)及3張通用定額發(fā)票、1張旅行社出具的發(fā)票,未說明產生的原因,盛某某要求賠償交通費、住宿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盛某某40,120.63元;
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盛某某68,484.00元;
三、駁回原告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5.00元,由盛某某負擔217.50元,由柯某某負擔401.50元,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負擔756.00元;鑒定費4,800.00元,由柯某某負擔1,773.21元,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負擔3,026.7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奎林
書記員: 湯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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