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委托代理人:徐寶珍,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黑龍江省依安縣。
原告盛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寶珍、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依法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欠款本息合計960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3月份,二被告因購買現(xiàn)居住的世紀雅苑住宅樓裝修,先后在我處借款17萬余元,后用其住宅樓與我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二被告償還了一部分欠款,下欠款于2013年3月1日、2013年12月16日,二被告又分別給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并約定了借款利息為1.5%。該欠款現(xiàn)已拖欠三年多了,經(jīng)多次索要,均未給付,因原告生活急需用款,故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立即償還欠款本息合計960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由96000元變更為78500元,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8500元,本息合計78500元。事實與理由:5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1.5分計算,2013年12月份之前的利息已給付完畢,從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一共38個月,共計28500元利息,本息合計78500元。1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1.5分計算,從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一共38個月,共計5700元利息,再加上原來尚欠的1800元利息,本息合計17500元。兩筆借款本息合計96000元。在57500元的借據(jù)中,7500元是已給付的利息款,不要求被告另行給付,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我放棄了。
原告為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本院舉示了如下證據(jù):
1.《借據(jù)》1張,用以證明梁某某借款50000元以及約定利息1.5分的事實,其中的7500元是利息,已經(jīng)給付,本金就是50000元。
2.《房屋所有權證》及《抵押合同》復印件,用以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用房照進行抵押的事實。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應訴、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梁某某辯稱,我是在原告處借錢了,現(xiàn)在尚欠6萬元本金,一個5萬元,一個1萬元,5萬元借款是在原告處借的,1萬元借據(jù)中的錢是我在盛顯利處借的,我們約定的月利是1.5分,2013年3月1日我在原告處借款50000元,利息是7500元,第一年的利息我給完了,第一年的利息是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月利1.5分給付的。
被告梁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通過原告舉示的證據(jù),本院對證據(jù)作如下分析認證:
1.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借據(jù)》,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利。被告梁某某認可《借據(jù)》中借款人處為其本人簽名,原告在庭審中自認借款本金為50000元,被告梁某某對原告的證明內(nèi)容無異議,故對《借據(jù)》的真實性及尚欠50000元借款本金、約定月利息1.5分的內(nèi)容予以確認。
2.《房屋所有權證》及《抵押合同》復印件,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利。被告梁某某無異議,故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
通過對以上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可認定如下事實:
2013年3月份,二被告因購買現(xiàn)居住的世紀雅苑住宅樓裝修,先后在原告處借款17萬余元,二被告償還了部分欠款后,尚欠原告50000元借款本金。2013年3月1日,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據(jù)》,57500元中的50000元為借款本金,7500元為已給付利息(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督钃?jù)》的借款人處為被告梁某某本人簽名,《借據(jù)》中約定月利率為1.5分。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約定以依房權證依字第XXXX號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擔保,雙方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兜盅汉贤分屑s定借款期間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庭審中雙方自認口頭約定10個月結(jié)算一次利息,被告梁某某未向原告給付2013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原告未要求保證人盛顯利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1.5分,自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給付利息。原告放棄2017年3月1日之后利息。
另查明,被告梁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原告為證明與被告之間借貸法律關系存在,其舉示了《借據(jù)》,被告梁某某認可尚欠原告50000元借款及約定月利息1.5分的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及逾期利息285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本案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裝修及償還欠款,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中的“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gòu)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應認定,本案債務為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某某應對被告梁某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共同給付原告盛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及逾期利息28500元,本息合計7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3元,減半收取881.5元,由被告王某某、梁某某共同負擔。與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佳
書記員: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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