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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某某、畢某某等四人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案(公開版)_山西省浮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3 塵埃 評論0

山西省浮山縣人民檢察院

山西省浮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浮檢刑一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91985********,漢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浮山縣**鄉(xiāng)**村,住浮山縣**。2003年1月21日因搶劫罪被浮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百元;?2011年10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被浮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4日被浮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91988********,漢族,初中,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浮山縣,住浮山縣**鄉(xiāng)**村。2012年8月17日因?qū)め呑淌卤慌R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浮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浮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4日被浮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馮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91985********,漢族,初中,司機,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浮山縣,住浮山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浮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浮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4日被浮山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91988********,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浮山縣,住浮山縣**巷**號。2011年10月8日犯故意傷害罪被浮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4月22日因?qū)め呑淌卤话矟煽h公安局府城派出所行政罰款五百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浮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浮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9日被浮山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浮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蓋某某、畢某某、馮某某、萬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9日分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將兩案并案審查,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3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4月3日第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5月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7年至2016年期間,以李某甲(在逃)、董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后三人已提起公訴)、被告人蓋某某等為糾集者,楊某甲、王某甲、陳某甲(三人已提起公訴)、被告人畢某某、馮某某、萬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先后在浮山縣城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1、2007年8月11日晚,被害人楊某乙酒后隨朋友喬某某,回到浮山縣**鎮(zhèn)**村該喬與王某乙同居的租住屋,楊某乙在勸說王某乙時二人發(fā)生爭吵。王某乙打電話讓被告人馮某某(王某乙前夫之弟)來為她出氣。被告人馮某某、畢某某來到王某乙家中,質(zhì)問楊某乙時發(fā)生沖突。隨即被告人馮某某打電話叫來被告人蓋某某和李某甲、董某某,楊某乙見人多便同其叫來的朋友唐某某步行離開。李某甲駕駛晉L*****奧拓車追出,將行至**路**站東200米路段的楊某乙撞倒在街邊花池,該楊往起爬,唐某某過來扶時,楊某乙被李某甲、董某某、和被告人蓋某某、畢某某、馮某某五人拿棍棒拖拽、毆打,喬某某等人前來勸拉后,李某甲等人乘車離去。經(jīng)法醫(yī)鑒定,楊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08年4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畢某某、萬某某和喬某某(案發(fā)時未滿16周歲)在浮山縣城**路**飯店喝酒后回家途中,被告人萬某某同喬某某進入**臺西側(cè)**浴都尋找剛才打電話的女子,二人在二樓見準備洗澡的段某某、秦某某、張某丙三人及服務(wù)員,被告人萬某某和認識的段某某聊天,在外邊等著的畢某某給萬某某打了幾次電話后,也進入**浴都往二樓走,看見一直不出來的萬某某,罵了幾句,并拿出攜帶的匕首朝旁邊的被害人秦某某刺去,造成秦某某左大腿受傷。之后,被告人畢某某又對在場的被害人段某某亂刺,段某某倉促跑出**浴都,被告人畢某某、萬某某和喬某某跟著追出去,段某某跑到附近夜市找攤主趙某某求救,被告人萬某某追上并用畢某某手中的匕首將被害人趙某某刺傷,段某某急忙坐上被害人續(xù)某某駕駛的出租車,被告人畢某某、萬某某和喬某某又追去,畢某某進入車內(nèi)毆打段某某,萬某某、喬某某持夜市攤的鐵凳砸車窗玻璃,后三人乘坐另一輛出租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段某某的損傷為輕傷,秦某某、趙某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3、2009年8月份,李某甲和劉某某(另案處理)在浮山縣**村地段進行斗狗,劉某某的狗被咬傷。2009年8月17日,二人因此事在電話中互相謾罵,并相約要教訓(xùn)對方。李某甲電話組織了被告人蓋某某和張某乙、楊某甲,張某乙后又電話叫來了董某某、張某甲、王某甲,被告人蓋某某糾集了幾個跟班青年趕到,十余人先后聚集在浮山縣**對面的溫某某公司二樓。另一方的劉某某和馬某甲(2012年已因病去世),也找來馬某乙(另案處理)等人來浮山幫忙教訓(xùn)李某甲,馬某甲一方的人員手持洋鎬把尋找對方無果后,在浮山縣城**吃飯。同時,李某甲駕駛一輛白色皮卡車攜帶一捆洋鎬把,被告人蓋某某駕駛白色桑塔納轎車,帶上糾集的十余人,分乘兩輛車在浮山縣城內(nèi)尋找對方。18時左右,李某甲等人得知劉某某等人在**吃飯后,便駕車沿城北路自東向西趕到該飯店,李某甲快速拐向飯店中,欲上廁所的段某某躲避不及仰面倒地摔傷。接著李某甲又加速向前,將張某丁停放在自己副食部門前的摩托車沖撞進店內(nèi),造成張某丁的玻璃門和摩托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告人蓋某某駕駛的車緊跟其后到達,李某甲讓車上人員下車拿洋鎬把,對店外的馬某甲進行毆打。在門外的馬某乙見狀從王某甲的手中搶下洋鎬把打了王某甲一棒,接著李某甲、張某乙、董某某、張某甲、蓋某某、楊某甲等人持洋鎬把、砍刀對馬某乙等人進行追打。混亂中馬某甲、劉某某、馬某乙分散逃竄,李某甲等人架車離去。

同時查明該惡勢力團伙還有以下違法犯罪行為已經(jīng)處理:

1、2009年12月4日19時左右,酒后的陳某乙、董某某、高某甲、張某甲、張某乙在浮山縣城內(nèi)飯店飲酒期間,隨意毆打李某乙、李某丙。后竄至相鄰**站毆打店員,損毀了**站及隔壁門店物品,并對前來阻止的人員進行毆打。在出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制止中,陳某乙不聽規(guī)勸駕車駛離時將霍某某及出警人員人員撞倒。2010年10月25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已全部判決。

2、2010年1月,蓋某某幫李某丁處理王某丙騷擾李某丁女友之事中,糾集萬某某等人將王某丙毆打,并將王某丙的轎車砸壞。2011年6月16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已判決。

3、2012年2月19日,李某甲、董某某、石某某、陳某丙酒后到浮山縣**鄉(xiāng)**選礦廠找人,與看門的王某丁、賈某某發(fā)生爭吵,撕打中造成王某丁、賈某某和參與拉架的巢某某不同程度受傷。2012年2月29日被浮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4、2012年5月7日中午,葛某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謝某某飲酒時發(fā)生沖突。謝某某離開后,葛某某打電話糾集高某甲、張某甲、楊某甲等人駕車來到謝某某經(jīng)營的浮山縣**街**影樓外,拿上洋鎬把打砸影樓內(nèi)物品。2019年6月5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已判決。

5、2012年11?月?10?日下午,董某某因妻子與被害人李某?。?996年5月17日生)發(fā)生過口角,便電話約李某丁到浮山縣**中學(xué)操場見面。李某甲得知后駕駛晉L*****號白色皮卡車,糾集陳某甲等人和董某某一起乘車來到浮山縣**中學(xué)操場外,見面后三人將李某丁毆打致輕傷。2019年4月16日、12月27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陳某甲、董某某已判決。

6、2013年5月16日下午,張某甲、楊某甲、王某甲、葛某某酒后唱歌中與KTV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便摔砸包房內(nèi)物品。得知消息的侯某某(另案處理)與張某甲、王某甲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并相約見面。隨后雙方在臨汾與浮山交界處浮山境內(nèi)見面后便相互持械進行斗毆,三人在斗毆中均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鑒定王某甲、張某甲均構(gòu)成輕傷,楊某甲的損傷為輕微傷。2019年12月27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對張某甲、楊某甲、王某甲已判決。

7、2013年7月22日,馮某某經(jīng)李某甲擔(dān)保,將一輛自卸貨車抵押給侯某某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馮某某未還款。2014年3月一天下午,李某甲糾集張某乙和陳某甲、高某乙(二人另案處理)乘車趕到臨汾市**路,將馮某某拉到浮山縣**綜合樓見到侯某某,在該樓的三層健身房內(nèi),侯某某讓人毆打馮某某,李某甲也用拳頭毆打馮某某。直到22時許,馮某某才被送回。2019年12月27日浮山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對張某乙已判決。

8、2016年11月10日,李某甲、高某乙在浮山縣城**KTV,將包間內(nèi)電視損壞。已治安調(diào)解。

被告人馮某某、畢某某、蓋某某、萬某某先后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蓋某某糾集他人持械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畢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馮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萬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為嚴懲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浮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海波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蓋某某、畢某某、馮某某、萬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7冊。

3.附帶民事訴訟書5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4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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