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邊務鄉(xiāng)竇邊務村。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長春,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秀霞,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秀霞,河北榆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恒遠環(huán)球管道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正港路馬村段。
法定代表人:黃光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磊,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勝,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某、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恒遠環(huán)球管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9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另為查清案情,一審法院依職權向滄州市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鹽山分公司調取庭審中恒遠公司提交的快遞單號為200365143832、快遞單號為200365143833回執(zhí)情況,滄州市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鹽山分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內容為:“單號:200365143833收件人李長春、文件名《合同索賠書》,送達結果:因電話無人接聽,快件無法送達退回。單號為200365143833收件人楊某某,文件名《合同索賠書》,送達結果:楊某某拒簽,快件拒收退回。”該份證據(jù)經質證后,恒遠公司無異議,東某公司及楊某某認為該份證明沒有注明具體投遞人員姓名,對該份證據(jù)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依職權向順豐快遞鹽山營業(yè)部調取庭審中恒遠公司提交的快遞單號為307004692507號供貨質量異議函回執(zhí)情況,順豐快遞鹽山營業(yè)部在電腦系統(tǒng)中調出該快遞單子回執(zhí)簽收人姓名處系“李長春”簽收。因順豐快遞總部在河北地區(qū),鹽山營業(yè)部沒有公章,一審法院拍攝系統(tǒng)照片證據(jù)為雙方質證。恒遠公司無異議,東某公司及楊某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證據(jù)中李長春處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要求李長春本人出庭辨認字跡。后一審法院組織李長春與雙方到庭對該證據(jù)進行字跡辨認,李長春否認該字跡為其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雙方對東某公司工商登記企業(yè)公開信息表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jù)該信息表可以確定楊某某系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制造彎頭、法蘭、三通、管件等系列產品。該公司類型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恒遠公司、東某公司對雙方簽訂的兩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及銷貨清單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恒遠公司提交的同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重公司)簽訂塔鋁硫酸工廠《安裝材料供貨合同》予以確認,因該合同主文48頁,附件91頁,合同附件材料匯總表第6頁第二項第二小項、第五小項至第十小項、第8頁第二項、第9頁第二項、第18頁第四大項中二、七小項、第五大項中第三小項、第20頁中第八項、第22頁中第八項中所涉及的供貨交易標的,與恒遠公司與東某公司簽訂合同標的一致??梢哉f明恒遠公司在東某公司購買的管道及管件系用于和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安裝材料供貨合同中部分管道及管件的安裝。恒遠公司提交的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的網上銀行交易憑證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轉帳交易明細清單均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真實有效,可以證明恒遠公司分幾次將買賣合同的全部價款支付給東某公司。滄州市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鹽山分公司出具證明由該公司經查詢快遞送達情況加蓋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真實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依職權在順豐快遞鹽山營業(yè)部拍攝的電腦系統(tǒng)快遞單號為307004692507號回執(zhí)收件人簽收處李長春簽名照片打印件,東某公司及楊某某不予認可要求李長春出庭辨認字跡,李長春出庭后對該字跡不予認可,稱不是其本人所簽。但一審法院為了查清案件的需要向順豐快遞鹽山營業(yè)部調取的快件簽收回執(zhí)是系統(tǒng)掃描件,內容真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東某公司及楊某某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李長春出庭辨認不是其本人簽名,但東某公司、楊東明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也未申請字跡鑒定,不能推翻一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故對東某公司主張未收到供貨質量函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恒遠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達到證明所述事實的證明目的,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恒遠公司提交的兩份合同雙方均認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恒遠公司提交的供貨單真實有效,可以反映雙方實際供貨情況,東某公司認可,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東某公司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準確的證明東某公司的證明目的,也無其他證據(jù)與證言相互印證,故對單獨證言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東某公司系楊某某注冊成立的自然人獨資企業(yè)。恒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同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塔鋁硫酸工廠《安裝材料供貨合同》,恒遠公司為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管道及管件。后恒遠公司與東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及2016年5月6日分別簽訂了兩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以購買東某公司的部分管道及管件用于為中重機械公司提供安裝材料。東某公司將恒遠公司所要求的該批貨物送至恒遠公司,恒遠公司分幾次將貨款通過銀行轉帳形式轉入東某公司。后該批貨物運送中國重型機械公司后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質量標準。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工程總承包方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及施工方吉化集團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委托吉林市北祺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涉案的鋼管及管件焊縫的化學成分檢測后做出光譜分析報告,確認涉案鋼管及管件焊縫不合格,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恒遠公司又對未發(fā)走剩余卷管及管件于2016年6月11日委托鹽山縣求真金屬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焊縫不合格。恒遠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以郵寄方式向東某公司發(fā)出供貨質量異議函一份。東某公司職工李長春(該職工代東某公司與恒遠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簽收,但公司未對該事宜與恒遠公司協(xié)商或給予處理。為此,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和施工方吉化集團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就恒遠公司在東某公司購買的管道及管件經過更換、返修共支付了各項費用合計806596.85元。恒遠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圓通速遞郵寄方式分別向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及簽訂合同人李長春郵寄合同索賠書一份。李長春郵件無人接聽電話被退回,楊某某拒收該郵件。恒遠公司與中國重型機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該筆維修費用806594.85元由恒遠公司進行賠償,且在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應付恒遠公司貨款中直接扣除并已扣除該筆修維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恒遠公司與東某公司簽訂的兩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對該合同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恒遠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經檢測后證實在東某公司購買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以致恒遠公司在與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中違約,產生產品維修費用,給恒遠公司造成了損失,東某公司應予賠償。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產品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內如出現(xiàn)質量問題,所產生的費用由東某公司承擔。恒遠公司在得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及時向東某公司發(fā)出了產品質量異議函,東某公司未采取補救措施,后又發(fā)出合同索賠書,東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拒收該郵件,且恒遠公司所購產品在質保期內,故東某公司應對自己所售出的有質量問題的管件承擔民事責任,給恒遠公司造成的損失,東某公司應予賠償。東某公司、楊某某認為其產品已經恒遠公司驗收合格,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之主張,因未向一審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東某公司否認恒遠公司寄出的供貨質量異議函系李長春簽收,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也未在合理的期限內申請字跡鑒定,來推翻一審法院依職權在順豐快遞調取的證據(jù),根據(jù)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東某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民事責任。故東某公司否認收到供貨質量異議函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恒遠公司主張東某公司系楊某某獨資成立的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對恒遠公司的損失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東某公司系楊某某注冊成立的自然人獨資企業(yè),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對股東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負舉證責任,但楊某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故楊某某應對東俊公司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所述,恒遠公司要求東某公司賠償管件改造費用806596.85元,楊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賠償河北恒遠環(huán)球管道集團有限公司管件改造費用806596.85元;二、楊某某對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上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履行期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33元,訴訟財產保全費4770元,共計10703元,由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楊某某共同負擔。
理查明,恒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同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塔鋁硫酸工廠《安裝材料供貨合同》,恒遠公司為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部分管道及管件,其管子約定生產廠家系天津鋼管集團/太原鋼鐵集團。2016年4月24日、2016年5月6日恒遠公司與東某公司分別簽訂了兩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約定:合同材料用于塔吉克塔鋁硫酸項目。交貨地點:恒遠公司,地址,鹽山縣正港路工業(yè)園。第八條質量要求:按照合同清單、圖紙技術制作生產…第九條:合同中產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滿足需方提供的規(guī)格、型號、材質和產品性能要求。合同清單中約定了規(guī)格、材質、數(shù)量、標準、總價等。2016年5月12日至5月14日東某公司將恒遠公司所要求的貨物送至恒遠公司,恒遠公司分幾次將貨款通過銀行轉帳形式轉入東某公司。恒遠公司提交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吉林市北祺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做出光譜分析報告復印件,主張涉案鋼管及管件焊縫不合格,產品為不合格產品;2016年6月11日恒遠公司委托鹽山縣求真金屬檢測中心檢測鋼管,檢測結果焊縫不合格。恒遠公司主張其于2016年6月11日以郵寄方式向東某公司發(fā)出供貨質量異議函一份,東某公司職工李長春(該職工代東某公司與恒遠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簽收。恒遠公司訴訟中提供2016年7月29日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與其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中稱:“乙方(恒遠公司)在履行該合同中所供應的貨物出現(xiàn)質量問題,現(xiàn)經該項目分包施工人吉化集團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乙方所供不合格產品緊急返修、更換施工,已改造完畢?!瘓F吉林市北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就該次返修、更換不合格貨物實際支出費用共計806594.85元,由乙方向甲方賠償損失,上述費用在甲方應付乙方貨款中直接扣除”。
二審審
二審審理中,恒遠公司對其公司與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塔鋁硫酸工廠《安裝材料供貨合同》中的管子生產廠家約定系天津鋼管集團/太原鋼鐵集團,恒遠公司稱其未購買天津鋼管集團的產品,其購買的是東某公司的產品。東某公司不認可恒遠公司主張的存在質量問題的管件是其公司生產。
本院認為,2016年4月24日、2016年5月6日恒遠公司與東某公司簽訂的兩份工業(yè)品買賣合同中,對鋼板卷管的規(guī)格、材質、數(shù)量、標準等均予以了約定,2016年5月12日至5月14,恒遠公司已接受了東某公司上述鋼板卷管等。恒遠公司主張東某公司所供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其提交了恒遠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與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安裝材料供貨合同》,該供貨合同中恒遠公司為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管道及管件,管子約定的生產廠家均系天津鋼管集團/太原鋼鐵集團,東某公司否認恒遠公司主張存在質量問題的鋼板卷管等系其公司生產。因恒遠公司提交的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吉林市北祺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光譜分析報告系復印件、2016年6月11日鹽山縣求真金屬檢測中心檢測的鋼管,均未記載產品系東某公司生產的事實;2016年7月29日恒遠公司與中國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并未確定訴爭鋼管系東某公司生產的事實;恒遠公司提交的特快專遞郵寄函,亦不能直接證明訴爭產品系東某公司生產的事實。即恒遠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恒遠公司因違約支付的改造費用806594.85元系東某公司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以及東某公司、楊某某應給付恒遠公司上述費用的事實。
綜上所述,楊某某、鹽山縣東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本院應予改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高娜
書記員: 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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