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山縣楊集鄉(xiāng)茄子劉村。
法定代表人:賈世昌,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膠州市第二十三中學,住所地青島市膠州市鋪集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作星,該校校長。
被告:膠州市鋪集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島市膠州市鋪集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劉忠才,該鎮(zhèn)鎮(zhèn)長。
被告:膠州市鋪集鎮(zhèn)教育辦公室,住所地青島市膠州市鋪集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莊金諾,該辦公室主任。
被告:膠州市教育體育局,住所地膠州市福州南路232號。
法定代表人:殷成偉,該局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訴被告膠州市第二十三中學、被告膠州市鋪集鎮(zhèn)人民政府、被告膠州市鋪集鎮(zhèn)教育辦公室、被告膠州市教育體育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154元,由原告鹽山縣東方體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劉 曉
書記員:劉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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