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某
潘某(湖北洪湖市××法律服務所)
諶某
諶德龍
方荷花
馮某
朱某
朱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
李玉琴(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
江媛(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
原告皮某某(諶為豐之妻)。
原告諶某(諶為豐之子)。
原告諶德龍(諶為豐之父)。
原告方荷花(諶為豐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洪湖市××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馮某。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洪路。
負責人孫小兵,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江媛,湖北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皮某某、諶某、諶德龍、方荷花訴被告馮某、朱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洪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江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對證據(jù)一①、③、④、⑤及證據(jù)三無異議,上述證據(jù)的證據(jù)形式、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對證據(jù)六中喪葬費21608.5元無異議,本院亦依法予以認定。證據(jù)一②,系洪湖市公安局新灘派出所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的死者諶為豐的全戶戶籍證明,該戶籍證明對與以死者諶為豐為戶主的家庭成員間的關系予以了明確,結合四原告的居民身份住址與死者諶為豐生前均居住于洪湖市新灘鎮(zhèn)張家地村12號的事實,足以認定死者諶為豐與四原告之間的配偶、父母子女關系,被告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對證據(jù)一②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朱某駕駛機動車忽視交通安全,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之規(guī)定,被告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諶為豐不負事故責任。同時認定死者諶為豐駕駛無號牌的三輪摩托車。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認為死者諶為豐駕駛無號牌車輛上路的行為明顯違法,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認定。本院認為,被告朱某在收到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沒有申請復核,該認定書已經(jīng)生效,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沒在舉證期屆滿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朱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合法,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對證據(jù)三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四張家地村委會的二份證明,符合單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只是一份證明上既有出證人,又有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另一份證明上出證人、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均為單位負責人。本院認為,張家地村委會對本村土地的征收情況出具的證明具有證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雖然不能僅憑村委會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的職業(yè),但結合受害人與用人單位鼎輝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相互印證了受害人職業(yè)情況,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被告關于《征用土地補償協(xié)議》和新灘新區(qū)管委會證明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于用人單位鼎輝公司與受害人諶為豐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第一條第2款規(guī)定:“甲方根據(j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擔任涂料、油漆崗位工作,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钡谌龡l第3款規(guī)定:“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技術工作崗位的,乙方應持證上崗,國家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笔芎θ酥R為豐所從事的涂料、油漆工作是否屬技術工種,上述工種是否應持證上崗,被告沒有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被告雖然對受害人諶為豐2015年7—9月職工工資表有異議,但承認其只在鼎輝公司工作了三個月,又認為《勞動合同》是一份根本沒有履行的合同,顯然出現(xiàn)自相矛盾。對《勞動合同》和工資表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五中村委會與當?shù)嘏沙鏊鶎Ρ据爡^(qū)居民的子女情況證明具有證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依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本案如下事實:
2015年10月7日16時05分,被告朱某駕駛被告馮某所有的鄂a×××××思威牌小型越野車,從武漢市返回洪湖市大同湖農場,當車行至洪湖市新灘鎮(zhèn)昌興農業(yè)公司門前路段時,與諶為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諶為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洪湖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朱某駕駛機動車輛忽視交通安全,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諶為豐不承擔責任。肇事車輛鄂a×××××為被告馮某所有,該車已在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忽視交通安全,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jù)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以及原告在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500000元,余款67161元由被告朱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馮某將車輛給被告朱某駕駛,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賠償?shù)牟糠郑桓嬷炷巢辉俪袚r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皮某某、諶某、諶德龍、方荷花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500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朱某賠償原告皮某某、諶某、諶德龍、方荷花67161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340元,減半收取2170元,由被告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40元??顓R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忽視交通安全,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損失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jù)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以及原告在交通事故的實際損失,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500000元,余款67161元由被告朱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馮某將車輛給被告朱某駕駛,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財保洪湖支公司賠償?shù)牟糠?,被告朱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皮某某、諶某、諶德龍、方荷花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500000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朱某賠償原告皮某某、諶某、諶德龍、方荷花67161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340元,減半收取2170元,由被告朱某負擔。
審判長:張帆
書記員: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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