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白某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委托代理人胡波(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法善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丁蘇秦(特別授權代理),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虎紅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申請人白某天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虎紅軍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為群三村11號1層3室房屋。申請人白某天的擔保人蘇州楚信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冊資金提供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白某天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虎紅軍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為群三村11號1層3室房屋。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審判員 龔奉奇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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