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曉迪(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坤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
被告:呂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系被告劉坤元之妻。
被告:劉厚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
被告:李作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系被告劉厚山之妻。
原告白某與被告劉坤元、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曉迪,被告劉厚山、李作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坤元、呂海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劉坤元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劉坤元支付原告違約金5000元;3、判令被告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劉坤元系朋友關系,劉坤元與被告呂海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劉厚山、李作蕓系劉坤元的父母。2016年10月底,劉坤元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6年11月,被告劉坤元又以相同方式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年底,原告要求被告劉坤元償還借款,劉坤元稱手頭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請求原告再出借20000元,年后銀行貸款成功后立刻償還原告全部借款,原告同意其請求。2017年1月26日,被告劉坤元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劉坤元向白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如不能按期還款,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被告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自愿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原告于同年1月27日取款20000元交付給被告劉坤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劉坤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白某與被告劉坤元系朋友關系。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被告劉坤元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分別于2016年10月29日、10月31日、11月16日向被告劉坤元指定賬號81×××91的賬戶中轉(zhuǎn)賬9500元、19000元、10000元,合計385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劉坤元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借款人姓名:劉坤元,有效身份證號:,今因急需資金周轉(zhuǎn),特向白某借到現(xiàn)金人民幣陸萬元整(小寫:6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15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2月15日還清。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歸還本息,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整,且借款人位于洪山鎮(zhèn)衛(wèi)士街××套房屋由出借人處理,扣除出借人本金。(注:房屋出售后須隨行市價,多余房款歸還劉厚山)借款人:劉坤元,擔保人:劉厚山,擔保人:李作蕓,擔保人:呂海某,2017年1月26日”。劉坤元對上述借款事實在借款人處簽字按印,擔保人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在擔保人處簽字按印確認承擔擔保責任。同年1月27日,原告將20000元現(xiàn)金交付給被告劉坤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劉坤元未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原告白某與被告劉坤元之間因借款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劉坤元向原告白某出具的借條真實有效,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關于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認定的問題。本案中,雖被告劉坤元出具借條載明向原告白某借款金額為60000元,但原告白某實際出借金額為58500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之規(guī)定,該筆借款本金認定為58500元。原告白某依約履行了向被告劉坤元出借58500元借款的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劉坤元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劉坤元償還借款本金58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條中,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借款利率。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guī)定,被告劉坤元逾期還款期間的利息,可從逾期還款之日按年利率6%計算。原告要求被告劉坤元支付5000元違約金符合借條約定,該約定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厚山、李作蕓、呂海某自愿作為保證人對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并在擔保人處簽字按印,雖借條中未約定擔保責任承擔方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劉厚山、李作蕓、呂海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劉厚山、李作蕓、呂海某對上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坤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白某償還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5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劉坤元向原告白某支付違約金5000元;
三、被告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對上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650元,訴訟保全費600元,共計1250元,由被告劉坤元、呂海某、劉厚山、李作蕓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 昉
書記員:楊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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