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金淼,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宮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卿,
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qū)冶金北路460號。
負責人:馮興漢,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朋,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白金淼與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金淼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卿、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白金淼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評估費、施救費28807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日20時,原告車輛駕駛員韓志豐駕駛冀E×××××冀E×××××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元氏縣馬村路段時,追尾同向耿建輝駕駛的冀E×××××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經(jīng)事故發(fā)生地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上述保險的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怠于賠償原告損失,原告車輛已嚴重損壞,無法修復,不能再從事運輸經(jīng)營活動,原告賠償數(shù)額太低,無法稱補原告損失,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保險法》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
渤海財險辯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較高,我公司不予認可。其中,1、由于我公司對標的車輛進行定損,認為其發(fā)生事故后修復費用并不高于車輛實際價值,故不同意全損處理。鑒定報告中,并未對車輛修復的價格進行評估,不足以證明修復費用高于車輛價值。2、施救費應就近施救,應從事故發(fā)生地就近修理,所以施救費過高。3、公估費不應由被告負擔,因鑒定申請由原告提出,該項費用并非必須花費的費用,也并非實際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日20時,原告車輛駕駛員韓志豐駕駛冀E×××××冀E×××××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元氏縣馬村路段時,追尾同向耿建輝駕駛的冀E×××××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元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1324201800009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志豐負全部責任。
隆堯縣維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quán)人。該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證明,載明:“茲證明登記在我公司名下的車輛車號冀E×××××系白金淼以分期付款方式從我公司貸款購買的車輛,因車款未付清,故我公司保留所有權(quán);我公司只是名義登記車主,其實際車主為白金淼,此車實際運輸經(jīng)營由實際車主負責”。
2017年11月21日,
隆堯縣維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渤海財險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9007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共同選定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作為鑒定機構(gòu)。
2018年12月1日,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千美公字(2018)1462號公估報告,其中,損失鑒定,本車推定全損處理;損失理算,車輛重置價格290070元,車輛殘余價值估價30000元,車輛的實際損失價值為260070元。當日,
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公估費20000元。
2018年11月4日,邢臺興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開具的河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顯示,施救費8000元。
本院認為,
隆堯縣維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渤海財險之間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維興公司在保險公司為冀E×××××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
隆堯縣維興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是該車輛的名義登記車主,白金淼為該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的駕駛員韓志豐駕駛冀E×××××冀E×××××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渤海財險對車輛損失的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是該鑒定系雙方共同選定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且渤海財險提交的申請事由和證據(jù)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納。車輛施救費8000元系直接財產(chǎn)損失,原告提供了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認可。評估費20000元,系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提供了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渤海財險應當賠償原告車輛實際損失260070元,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20000元,以上共計28807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白金淼車輛直接損失260070元、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20000元,以上共計288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0元,減半收取計2,810元,由被告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麗娜
書記員: 王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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