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枝
馬立剛(河北承某雙橋區(qū)潘家溝街道法律服務所)
趙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楊昌勇(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
原告白某枝
委托代理人馬立剛,承某市雙橋區(qū)潘家溝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某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姜躍利,職務總經(jīng)理,
公司住址:承某市雙橋區(qū)麗正門大街6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80910319-4。
委托代理人楊昌勇,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某枝訴被告趙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被告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駕駛肇事車輛與白井龍的車輛發(fā)生追尾,白井龍的車輛撞向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因此對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理應進行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北景副桓孚w某某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zhèn)笞≡褐委?22天,支付醫(yī)療門診費用21094.08元,120車費100.00元,鑒定費用8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兩人護理費,因無醫(yī)囑證明書,本院不能支持。原告主張付顯貴的護理工資,保險公司對其工資收入標準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付顯貴在建筑單位的工資表及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足以證明付顯貴從事建筑業(yè)工作的事實,因此其應按建筑行業(yè)標準每天工資97.00元,支持原告的護理費用為:122天X97.00元=11834.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被告保險公司不認可,但考慮到原告的出院醫(yī)囑中有“注意飲食”,原告本人年齡較大,傷情較為嚴重,因此應支持營養(yǎng)費2440.00元。原告居住生活在城鎮(zhèn),屬于城鎮(zhèn)居民,因此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2258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已經(jīng)年過70周歲,不應支持誤工費,本院對這一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原告雖然年齡較大,但仍有工作能力,有原告提供的為他人從事保姆工作的證明和工資證明,因此應支持原告的誤工費218天(受傷時起至評殘前一日)X86.70元(2600.00元/30天)=18900.60元。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主張的日常用品費526.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89248.68元。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作為行人,與白井龍的車輛相撞,雖然事故中白井龍無責任,但其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項下承擔10%的無責賠付責任,本院對這一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理由:被告趙某某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不論是強制險還是商業(yè)三者險,都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法律關于無責賠付的規(guī)定,只是指肇事一方為行人,一方為機動車的情況,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而不是為負有全部賠償責任的肇事機動車一方減輕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于法不通,于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項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58814.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19634.08元。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用800.00元。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墊付的費用10500.00元,原告應予返還。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枝醫(yī)療費10000.00元;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計58814.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9634.08元,以上合計88448.68元。
二、原告白某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被告趙某某墊付的費用9700.00元(10500.00-80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0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駕駛肇事車輛與白井龍的車輛發(fā)生追尾,白井龍的車輛撞向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因此對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理應進行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北景副桓孚w某某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zhèn)笞≡褐委?22天,支付醫(yī)療門診費用21094.08元,120車費100.00元,鑒定費用8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兩人護理費,因無醫(yī)囑證明書,本院不能支持。原告主張付顯貴的護理工資,保險公司對其工資收入標準不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付顯貴在建筑單位的工資表及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足以證明付顯貴從事建筑業(yè)工作的事實,因此其應按建筑行業(yè)標準每天工資97.00元,支持原告的護理費用為:122天X97.00元=11834.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被告保險公司不認可,但考慮到原告的出院醫(yī)囑中有“注意飲食”,原告本人年齡較大,傷情較為嚴重,因此應支持營養(yǎng)費2440.00元。原告居住生活在城鎮(zhèn),屬于城鎮(zhèn)居民,因此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2258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已經(jīng)年過70周歲,不應支持誤工費,本院對這一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原告雖然年齡較大,但仍有工作能力,有原告提供的為他人從事保姆工作的證明和工資證明,因此應支持原告的誤工費218天(受傷時起至評殘前一日)X86.70元(2600.00元/30天)=18900.60元。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主張的日常用品費526.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89248.68元。保險公司抗辯稱,原告作為行人,與白井龍的車輛相撞,雖然事故中白井龍無責任,但其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項下承擔10%的無責賠付責任,本院對這一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理由:被告趙某某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不論是強制險還是商業(yè)三者險,都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法律關于無責賠付的規(guī)定,只是指肇事一方為行人,一方為機動車的情況,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而不是為負有全部賠償責任的肇事機動車一方減輕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于法不通,于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項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00元;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58814.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yǎng)費19634.08元。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用800.00元。被告趙某某為原告墊付的費用10500.00元,原告應予返還。
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白某枝醫(yī)療費10000.00元;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計58814.6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項下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9634.08元,以上合計88448.68元。
二、原告白某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被告趙某某墊付的費用9700.00元(10500.00-80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00.0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審判長:高秀麗
審判員:張文弟
審判員:夏玉娟
書記員:楊慧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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