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方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父親。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母親。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妻子。原告:白奧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長女。原告:白若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次女。原告:白悅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滄縣,系死者白治國的兒子。白奧杰、白若怡、白悅辰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白若怡、白悅辰、白奧杰的母親。六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費立增,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姚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被告: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商貿經濟開發(fā)區(qū)西曲村。法定代表人:曹建海,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汾河灣市場北。負責人:荊文杰,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賈世馨,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及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10334.8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5日22時38分許,原告親屬白治國駕駛冀J×××××、冀J×××××號貨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至125公里+200米處時,與前方遇情況臨時停車的姚建軍所駕駛的晉M×××××、晉M×××××貨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白治國死亡、白治國所駕車輛乘車人張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治國負事故主要責任,姚建軍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杰無責任。晉M×××××、晉M×××××貨車的登記車主為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就民事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姚建軍未作答辯。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辯稱,1、晉M×××××(晉M×××××)半掛貨車的駕駛員為姚建軍,該車登記在答辯人公司名下經營,答辯人對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2、答辯人為上述車輛在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萬元、掛車20萬元)及不計免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方所有合理損失都應由保險公司承擔;3、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公司及姚建軍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因保險公司不積極核損、怠于履行賠償義務導致了本次訴訟的發(fā)生,所以原告方的鑒定費及訴訟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人保新絳支公司辯稱,晉M×××××、晉M×××××號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我司請求法院核實該車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是否合法有效,在無拒賠免賠情形下,我司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司不予賠償。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六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2、獻縣人民醫(yī)院院前急救病案記錄、尸檢報告、死亡注銷證明,證實白治國因交通事故死亡;3、親屬關系證明、戶籍證明信、常住人口登記信息表復印件、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證實白治國的親屬關系,白治國有三個被扶養(yǎng)人及各個被扶養(yǎng)人的基本情況;4、晉M×××××、晉M×××××貨車的行駛證、營運證復印件,駕駛員姚建軍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證實該車的登記車主為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姚建軍有駕駛資格;5、晉M×××××貨車保險單復印件,證實該車在人保財險新絳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具體損失:1、死亡賠償金238380元;2、喪葬費28493.5元;3、精神撫慰金5萬元;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7576元,原告的親屬白治國有三個被扶養(yǎng)人,其長女白奧杰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扶養(yǎng)年限為9年;次女白若怡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扶養(yǎng)年限為11年;長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扶養(yǎng)年限為13年。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費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1年,按2017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798乘以11年為107778元;第二階段為白悅辰剩余的2年為9798元,總計為117576元;5、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5000元,按五人10天每天100元;6、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5000元。人保新絳支公司對六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賠償數額: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應當按照該次事故的責任比例進行計算;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親屬應按3人計算,計算7天,因原告未提交誤工證明,應當按照農林牧漁業(yè)平均標準計算;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沒有票據,不應予以支持;本次事故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承擔不超過20%的責任。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5日22時38分許,白治國駕駛冀J×××××、冀J×××××號貨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至125公里+200米處時,與前方遇情況臨時停車的姚建軍所駕駛的晉M×××××、晉M×××××號貨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白治國死亡、白治國所駕車輛乘車人張杰受傷的交通事故。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獻公交認字(2017)第01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治國負事故主要責任,姚建軍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杰無責任。姚建軍駕駛的晉M×××××、晉M×××××號貨車的登記車主為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人保新絳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交通事故死者白治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滄縣。白治國的被扶養(yǎng)人有:長女白奧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次女白若怡,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兒子白悅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另查明,六原告與事故傷者張杰就交強險限額的分配達成協議: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責任限額11萬元,由六原告分配9萬元,為張杰預留2萬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六原告提交的五組證據及庭審筆錄可供認定。
原告白方通、陳某某、王某、白奧杰、白若怡、白悅辰(以下簡稱“六原告”)與被告姚建軍、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費立增、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世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建軍、被告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劃分責任得當,本院予以確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惫蕦α娴膶嶋H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在商業(yè)三者險的的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六原告的損失應以本院核定的數額為準:1、死亡賠償金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2、喪葬費28493.5元(56987元/年÷2);3、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白治國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六原告精神上造成極大傷害,但六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數額過高,本院酌定為35000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支付;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7576元(9798元/年×11年+9798元/年×2年÷2人),長女白奧杰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9年,次女白若怡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11年,長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13年,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額;5、處理交通事故和喪葬事宜交通費2500元,六原告主張5000元過高,結合六原告家庭住址、事故發(fā)生地點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2500元;6、處理喪葬相關的誤工費903.5元(21987元/年÷365天×5天×3人)。以上六原告合理損失總計422853元,依法由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金責任限額內賠償90000元(根據六原告與傷者張杰之間的協議,為張杰預留限額200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332853元(422853元-90000元),依法由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99855.9元(332853元×30%)。以上被告人保新絳支公司共計應賠償六原告損失189855.9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白方通、陳某某、王某、白奧杰、白若怡、白悅辰損失189855.9元;二、駁回原告白方通、陳某某、王某、白奧杰、白若怡、白悅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27元,由白方通、陳某某、王某、白奧杰、白若怡、白悅辰負擔201元,姚建軍和新絳縣海運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026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桂申
書記員:劉秀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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