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
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爭
原告白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孫亞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爭,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白某某與被告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白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白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莉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于淑敏
書記員:軒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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