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武漢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魯國慶。
申請人魏某、郭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武漢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G87C1眾泰牌小型普通客車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擔保人張勇提供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xxxx4)存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魏某、郭某某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申請人武漢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G87C1眾泰牌小型普通客車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
二、保管人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負責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財產(chǎn),在扣押期內(nèi)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財產(chǎn)。
三、對擔保人張勇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xxxx4)存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凍結(jié)。
案件申請費1020元,由被申請人武漢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余良平
書記員:汪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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