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某,女。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鋒,湖北興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羅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國武(羅某之父),住湖北省沙洋縣后港鎮(zhèn)勝利村*組。
申請人周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宣告被申請人羅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指定申請人周某為被申請人羅某的監(jiān)護人。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夫妻關系。被申請人于2016年7月11日在位于荊門市掇刀區(qū)關公大道33號的出租房內安裝廣告牌時觸電受傷,后經多次入院治療,仍為植物人狀態(tài)。后經法醫(yī)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確認仍為植物人狀態(tài)。被申請人羅某代理人羅國武稱,申請人所述屬實,同意申請人周某的申請。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荊門市人,住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河灣小區(qū)2棟5單元302室,公民身份號碼xxxx。被申請人羅某于2016年7月11日在安裝廣告燈時觸電受傷,經醫(yī)療機構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呼吸心跳驟停、心肺復蘇術后。2017年1月19日,沙洋金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沙洋金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6號鑒定意見書,確認羅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目前該狀況尚未改變。申請人周某與被申請人羅某系夫妻關系。
申請人周某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羅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認定被申請人有無民事行為的標準為其能否辨認自己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羅某經司法鑒定被確認為植物人狀態(tài)。所謂植物人狀態(tài),醫(yī)學上是指植物人患者有自主呼吸,脈搏,血壓、體溫均可正常,但無任何語言、意識與思維能力。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的人當然不能辨認的自己的行為。故認定被申請人羅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羅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指定周某為羅某的監(jiān)護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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