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原審被告):祁某某,男,1944年12月出生,漢族,退休職工,現(xiàn)住河北省。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才某寶,男,1959年4月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樂亭縣。
原審被告:趙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河北省。
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鄭紹豐,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小樂,河北彬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祁某某因與被申訴人才某寶及原審被告趙某某、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0)樂港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唐檢民(行)監(jiān)[2015]13020000136號民事抗訴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唐民再終字9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樂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后申訴人祁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冀02民終4842號民事裁定,撤銷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5)樂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再次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訴人祁某某、被申訴人才某寶、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小樂到庭參加訴訟。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未指派檢察員出庭。原審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祁某某向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申請的同時并提交了《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本授權委托書聲明:我鄭紹豐系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現(xiàn)授權委托祁某某為我公司項目經理,以本公司名義參加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15000噸米糠油項目附屬工程活動。代理人在施工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我均予以承認。代理人無轉委托。特此委托?!甭淇罴由w了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日期為2008年3月2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钡囊?guī)定。本案中,祁某某作為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年產15000噸米糠油項目附屬活動中的一切代理行為均應有被代理人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2008年8月7日,祁某某以“中冶潤豐圣昊工程部”的名義向才某寶出具的證明欠款也應屬于代理行為。綜上所述,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2010)樂港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申訴人祁某某稱,祁某某與才某寶無任何債權債務往來,祁某某根本不欠才某寶的錢。祁某某從2010年1月搬到石家莊市泰華街觀水文苑居住,不在北城街萬信花園住,祁某某從未接到過任何法律文書。才某寶是給圣昊工程的承包人趙某某簽的土建材料供應合同,趙某某與中冶潤豐及梁雪山簽署過土建承包合同,祁某某只是給趙某某打工的,才某寶無權向祁某某主張償還款項,祁某某也沒有義務對才某寶的款項承擔任何責任。圣昊公司與中冶潤豐的經濟糾紛,已由樂亭縣人民法院(2009)樂港民初字第5號判決書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民四終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兩審終審。海港法庭明知祁某某不是工程承包人,而是趙某某雇傭的技術人員,卻強行判決祁某某承擔連帶責任,顯然與事實不符。樂亭法院雖出示了祁某某簽字民事判決書送達回執(zhí),但該回執(zhí)并未注明判決書文號,祁某某也確實沒有收到過該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未經通知祁某某到庭審理即缺席判決,明顯程序違法。樂亭縣人民法院將祁某某妻子秦世惠在銀行的105000元凍結,該做法是錯誤的,首先祁某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次秦世惠七十多歲,身患多種疾病,承受不了經濟壓力,僅有的養(yǎng)老儲蓄被凍結,深受刺激。綜上,(2010)樂港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
被申訴人才某寶辯稱,欠條是祁某某和趙某某打的,當時才某寶不清楚祁某某、趙某某與中冶公司的關系,但是在長時間的訴訟中才某寶知道了這個關系。才某寶的意見是無論誰給錢都可以,但是才某寶應該主張權利。才某寶認為原判決正確,當時是趙某某和祁某某給才某寶簽的字,才某寶當時不知道中冶公司,才某寶認為才某寶起訴主張權利是沒有錯誤的。才某寶對祁某某、趙某某與中冶的關系不清楚,不管是中冶還錢還是祁某某、趙某某還錢,那是他們之間的事,才某寶認為原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當時原來的案子開庭時,祁某某、趙某某都沒有到庭,說明他們當時默認了。
原審被告趙某某未出庭,無陳述意見。
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書有異議。1、被告公司從未委托過祁某某負責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15000噸每年米糠油項目工程,且該工程也不是由被告公司承建,2008年3月20日,梁雪山偽造被告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鄭紹豐法人章、財務專用章、二十二冶五公司金屬加工廠印章,并用私刻的公章與圣昊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附屬建筑工程補充合同書。2009年5月7日,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2009)豐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梁雪山犯偽造公章罪,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判決已生效。貴院的(2011)樂港民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中級人民法院唐民四終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可以認定以上事實,被告公司從未參與過唐港項目工程的建設,也從未向祁某某出具過授權委托書。2、在貴院(2015)樂民再初字第3號案卷中024頁梁雪山與趙某某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可以證實唐港項目是由二人承建的,與被告公司無任何關系。且在(2015)樂民再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中,祁某某親口承認其是給趙某某打工的,是趙某某雇傭的技術人員,以上可以證實趙某某并不是被告公司的項目經理,且該工程與被告公司毫無關系。3、在(2015)樂民再初字第3號案卷中(2011)新民二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中,祁某某承認其于2008年3月21日,受趙某某聘請到唐港負責技術工作,梁雪山用偽造的公章為其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其為工程部經理,但其并不是中冶公司的職工,祁某某明知梁雪山公章是偽造的,并與其合作,梁雪山、祁某某、趙某某三人用偽造的公章對外承建工程,簽署各種合同協(xié)議書,其三人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權益,被告公司將保留追究三人相應責任的權利。綜上,被告公司從未承建過唐港項目工程,也未委托過祁某某作為該工程項目的經理。祁某某明知授權委托書的公章是偽造的仍向被告公司主張權利,其對外行為構不成代理行為,被告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當事人,本案應撤銷對被告公司的訴訟。
才某寶向本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祁某某、趙某某清償欠才某寶的商品混凝土款、水泥燒結磚款、沙子款319578.5元,并給付自欠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的利息。本院原審認定事實:2008年4月至8月份,原告才某寶按約定向唐山海港開發(fā)區(qū)1500噸/年米糠油項目的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沙子和水泥燒結磚等建筑材料。2008年8月7日,二被告祁某某、趙某某給原告才某寶出具共欠才某寶商品混凝土款268622.5元、水泥燒結磚47125元、沙子款2856元,共計318603.5元的欠款證明一張。后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給付。審理中,原告主張2008年8月31日再次給被告運輸商品混凝土一車,價款975元。對價款975元原告未提供證據。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混凝土供貨合同、協(xié)議書、外欠款證明各一份、商品混凝土發(fā)料單一張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原審認為,原告才某寶為二被告祁某某、趙某某供應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事實清楚,并有二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款證明,本院對該證明予以采信。原告為二被告提供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二被告卻未及時將商品混凝土等貨款支付原告,二被告已構成違約。原告主張給被告運輸商品混凝土一車,價款975元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院原審判決:二被告祁某某、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才某寶貨款318603.5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2008年4月24日,被申訴人才某寶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圣昊農科附屬工程項目經理部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該協(xié)議書中加蓋有“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圣昊農科附屬工程項目經理部”公章,并由申訴人祁某某在落款部分加蓋公章處簽名。該協(xié)議書中雙方對工程名稱(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15000噸/年米糠油工程)、工程地點(京唐港)、供貨名稱(燒結磚1150×240×55)、價格(每塊0.29元)、數(shù)量(15萬塊)、付款方式及送貨方式均作出約定。2008年4月至8月份,被申訴人才某寶按約定向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年產15000噸米糠油項目附屬工程的工地供應商品混凝土、沙子和水泥燒結磚等建筑材料。2008年8月7日,申訴人祁某某、原審被告趙某某給被申訴人才某寶出具共欠才某寶商品混凝土款268622.50元、水泥燒結磚47125元、沙子款2856元,總計318603.50元的欠款證明一張。該款經被申訴人才某寶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被申訴人才某寶原審中主張2008年8月31日給申訴人祁某某、原審被告趙某某運輸商品混凝土一車,價款975元,未提供相應證據。申訴人祁某某對欠款證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其出具欠款證明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代理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并提交了一份蓋有“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鄭紹豐”章、日期為2008年3月21日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內容為“我鄭紹豐系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xiàn)授權委托祁某某為我公司項目經理,以本公司的名義參加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15000噸/年米糠油項目附屬工程活動。代理人在施工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我均予以承認?!绷聿槊鳎跇s國瑞與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蘇玉田與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兩案中,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石民四終字第00603號、(2011)石民四終字第00604號兩份終審民事判決書中確認: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祁某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是梁雪山偽造的祁某某并無辨別真?zhèn)蔚哪芰?,且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附屬工程施工中成立了項目經理部,祁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是在為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認定:祁某某的行為是代理行為,其后果應由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欠款證明及其他書證可證實。
本院再審認為,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祁某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是否是梁雪山偽造的祁某某并無辨別真?zhèn)蔚哪芰?,且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附屬工程施工中成立了項目經理部,祁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是在為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才某寶與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圣昊農科附屬工程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祁某某、趙某某給才某寶出具的欠款證明,足以證實才某寶將商品混凝土、沙子和水泥燒結磚等建筑材料實際送至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唐山圣昊農科發(fā)展有限公司年產15000噸米糠油項目工地的事實。祁某某在才某寶與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圣昊農科附屬工程項目經理部簽訂協(xié)議書中的簽名及給才某寶所出具欠款證明中的簽名,其行為均系代理行為,其后果應由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承擔付款責任。據此,本院(2010)樂港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依據欠款證明認定祁某某、趙某某承擔付款義務,系承擔付款責任主體認定錯誤。才某寶主張給被告運輸商品混凝土一車,價款975元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被告趙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一種無視法律的錯誤行為。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本院(2010)樂港民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
二、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才某寶貨款318603.5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08年9月1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駁回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才某寶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79元,由追加被告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才某寶墊付,限河北中冶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才某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 李春俠 審判員 劉志國 審判員 劉悅賢
書記員: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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