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沽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赤城縣奧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縣赤城鎮(zhèn)小營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理。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
原告申某與被告赤城縣奧達商貿有限公司、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人民幣303.5萬元,2016年ll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5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暫計1萬元;2、本案訴訟費等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某為了解決自己經營的赤城縣奧達尚貿有限公司擴大經營后的資金困難,從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分多次向我借款本金累計250萬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2015年3月份共欠我利息153.5萬元,被告共欠本息合計403.5萬元。在我多次向被告王某某催要下,被告王某某及其經營的赤城縣奧達商貿有限公司無法歸還借款及利息時,于2016年11月l8日與我核對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由被告為我出具借條和承諾書各1份,并承諾2016年底結清,同時用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二處住宅及赤城縣奧達商貿有限公司的不動產作為抵押,2017年12月份被告以100萬元價格頂賬給我一套位宅樓。故二被告仍尚欠我本金及利息303.5萬元。二被告現(xiàn)已無還款能力。為此,我只好依據(jù)我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訴至貴院。請求受訴人民法院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支持我的訴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找到被告王某某,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其他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王某某的送達地址,故原告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5580元退還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靜
書記員:楊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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