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承雙橋檢公訴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9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由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月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商場和**銀行之間的胡同,被告人申某某盜竊商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三星note3手機一部,墨鏡一副。
2019年5月14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路,被告人申某某盜竊張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張某某的身份證、駕駛證和銀行卡等物品。
2019年6月8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小學附近,被告人申某某盜竊侯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帝舵手表一塊,天梭手表一塊,尼康望遠鏡一個、飛利浦錄音筆一個、手把件一個等物品。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帝舵手表、天梭手表、尼康望遠鏡的認定價格總計人民幣17915元。
2019年6月21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路郵局門前,被告人申某某盜竊鄭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公章三個等物品。
2019年6月23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溝附近,被告人申某某盜竊陳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黑色沙馳牌手包一個等物品。
2019年7月11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大廈后門街道,被告人申某某盜竊楊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希捷牌移動硬盤一個等物品。
2019年8月1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路,被告人申某某盜竊徐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金額1000元的寬廣超市購物卡五張,卡內(nèi)余額151元的寬廣超市購物卡一張,卡內(nèi)余額501元的福滿家超市購物卡一張。
2019年8月1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山莊**區(qū)**號樓外路邊,被告人申某某盜竊趙某甲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精益牌近視眼鏡一副、?摩托羅拉牌對講機二個。
2018年10月2日,在承德市雙橋區(qū)**小區(qū)**號樓樓下,被告人申某某盜竊趙某乙停放在此的冀H*****號汽車車內(nèi)海爾牌凈水機二個等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商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安靜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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