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臨城縣鴨鴿營鄉(xiāng)辛安莊村人,農民,現(xiàn)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橋西區(qū)站前街12號,組織機構代碼:67031328-4;
負責人李洪,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士剛,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申某某訴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申某某負擔。
審判員 米彥秋
書記員:鄭俊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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