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北辰區(qū)。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師事務所律師。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學,河北瑞清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田某某、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土地拆遷補償款13702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田某某、田某某與被告田某某系兄妹三人,均系蠡縣蠡吾鎮(zhèn)曹家莊村民。2017年9月份曹家莊土地進行拆遷補償,因當時原告二人不在蠡縣,故被告將原告應得拆遷補償款支取并保證給付原告二人。但是被告領取后至今未給付原告補償款,將補償款據(jù)為己有。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和村委會多次調(diào)解,雙方協(xié)商未果?,F(xiàn)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以達上述訴訟請求。田某某辯稱,二原告于1985年左右先后將戶口遷出,轉為非農(nóng)業(yè)戶口。案涉土地由被告自1993年承包耕種至今,二原告不享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只有承包經(jīng)營權人才可以得到土地補償款。2013年被告已分別給付二原告每人40000元土地補償款,二原告也承諾對以后的補償款無權干涉,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雙方當事人對被告2017年9月16日自蠡縣蠡吾鎮(zhèn)曹家莊村民委員會支取土地補償費176181元的事實及支取情況一覽表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曹家莊村民委員會證明及保證書復印件雖持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應予認定。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支取糧食補貼的存折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存折并不能證明村委會將本案所涉土地發(fā)包給被告,故對該存折的證據(jù)效力本院不予認定。根據(jù)雙方陳述及認定的證據(jù),本院確認本案事實為:曹家莊村村民田國祥、盧瑞珍夫妻(均已故)共生育三個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三人。2017年9月16日,曹家莊村村民委員會按每人58727元發(fā)放土地征收補償費,其中包括原、被告父母二人份額117454元,田某某份額58727元。被告向村委會出具保證書并支取了上述款項。保證書載明“村北坑地補償款是我父親、母親和妹妹田某某三個人的,每人58727元,共計壹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整。此款我已全部支取,如田某某(兄長)、田某某(妹妹)回家索要錢款,我保證如數(shù)交還屬于他們個人的那部分款額,與君鵬地產(chǎn)公司無關”。后二原告向被告索要土地補償費未果,遂訴至本院。
原告田某某、田某某與被告田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瑞清、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靖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涉案土地屬曹家莊村集體所有,曹家莊村民委員會有權依法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對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有爭議的,可依法另行主張。被告提出村委會已于1993年將該土地發(fā)包給自己耕種,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對其此項抗辯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戶口雖已遷出,但被告按土地補償分配方案支款時保證轉交二原告應得款項,故對被告據(jù)此提出的抗辯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因原、被告父母已故,其份額應由原、被告三人均分,被告代為支取的田某某份額依其出具的保證書應給付田某某。原告所訴,理據(jù)充足,應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調(diào)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田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田某某土地補償分配款97878元,返還原告田某某土地補償分配款39151元。案件受理費3041元,減半收取計152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1220元,共計2740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和順通
書記員:杜盼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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