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趕年,河北保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彥龍,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地址:唐縣國防路12號。負責人:李志謙,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斌,該公司職工。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車損、公估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賠償4821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19日9時18分許,田占杰駕駛原告車輛冀F×××××沿保定市南二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阮莊村口處時,與由阮莊村路駛入道路在此等候的阮大雪駕駛的冀F×××××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阮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大隊認定田占杰負事故全部責任,阮大雪、阮某無責任。原告產(chǎn)生車損等損失。原告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處投保了車損及不計免賠。被告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辯稱,請法院依法核實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的行駛證、駕駛證是否真實有效,如無效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屬于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輛登記信息,證明車輛具有合法上路資格及司機資格。2、保險單一份,證明車輛投保情況。3、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情況及責任劃分。4、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書一份。證明事故車輛車損價值44218元。5、公估費票據(jù)一張金額3095元,證明支付公估費情況。6、施救費票據(jù)18張金額900元,證明支付施救費情況。被告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對行駛本、保險單、事故認定書無異議。駕駛本需核實原件,車輛登記信息不認可,要求看原件。對公估報告不認可,金額過高。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認可。不認可施救費,應開具發(fā)票。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提交的行駛本、保險單、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證據(jù)駕駛證、車輛登記信息,經(jīng)核實與原件無異,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jù)4,該公估報告系本院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機構作出,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對證據(jù)5,公估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且為正式發(fā)票,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對證據(jù)6,均為正式發(fā)票,本院對該組證據(jù)予以認定。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9日9時18分許,田占杰駕駛原告所有的冀F×××××小型普通客車沿保定市南二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阮莊村口處時,與由阮莊村路駛入道路處等候的阮大雪駕駛的冀F×××××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阮某受傷,兩車受損。經(jīng)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作出第13060422018000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占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阮大雪、阮某無責任。2017年11月1日原告通過購買的方式從田占杰處購得本案肇事車輛,車牌號由冀F×××××變更為冀F×××××。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50467.2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由本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了公估,估損金額總計44218元,花費公估費3095元,公估費由原告墊付。花費施救費900元。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彥龍、被告人保財險唐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所有的冀F×××××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因該車輛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合法損失有:1、車輛損失費44218元;2、公估費3095;3、施救費900元,共計48213元。綜上所述,公民的財產(chǎn)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依法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車輛損失費車輛損失費44218元、公估費3095元、施救費900元,以上共計48213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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