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張六莊鄉(xiāng)李云臺村***號。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張六莊鄉(xiāng)李云臺村***號。委托代理人史學志,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石峰,河北漢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某訴稱,2018年2月20日晚22時許,我到被告居住的白溝鎮(zhèn)陽光上和小區(qū)3號樓2單元402室看望孩子時,與被告發(fā)生爭吵,被告將我頭部打傷。我于當天到白溝新城中心醫(yī)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543.46元。我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經(jīng)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分局法醫(yī)損傷鑒定室鑒定為輕微傷。因被告的傷害行為,給我造成了一定精神損害。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醫(yī)療費543.46元、誤工費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翟某某辯稱,2018年2月20日晚22時許,原告在沒有通知我的情況下,其欲強行進入我的房屋,致使雙方發(fā)生爭吵,并相互推搡,在場面混亂時,被告的耳墜將其耳朵損傷。我只同意賠償其醫(yī)療費用。原告所訴誤工費3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應支持。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8年2月20日晚22時許,原告到被告居住的白溝鎮(zhèn)陽光上和小區(qū)3號樓2單元402室看望孩子時,其與被告發(fā)生爭吵并相互推搡,被告將原告身體打傷。原告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經(jīng)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分局法醫(yī)損傷鑒定室鑒定為輕微傷。后原告到白溝新城中心醫(yī)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543.46元。上述事實有原、被告于開庭時的陳述筆錄,有原告提交的所花醫(yī)療費票據(jù),保定市公安局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翟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被告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與原告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時,其將原告身體打傷,屬侵權行為,原告因治傷所花醫(yī)療費543.46元,被告應承擔賠償義務。因被告對原告的傷害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相應的精神損害,故被告應適當給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原告訴稱,被告應賠償其誤工費3000元,其訴稱理由,因無事實依據(jù),本院應不予支持。被告辯稱是其與原告在相互爭吵與推搡中,是原告的耳墜誤傷了自己,其不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辯稱理由,因無依據(jù),本院應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43.4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1543.4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誤工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0元(已減半收?。稍尕摀?08元,被告負擔4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華
書記員:周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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