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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與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齊亞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09 塵埃 評論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隆德縣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決 書(2018)寧0423民初345號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陜西省太白縣,現(xiàn)住太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博,陜西行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浐灞區(qū)新灞路西岸國際花園-北苑2幢2單元3層20301號。法定代表人:齊亞某,該公司經理。被告:齊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隆,寧夏六盤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寧夏六盤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地:陜西西安市高新區(qū)科創(chuàng)路168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科技園D座11-13層。法定代表人:萬一,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寧夏平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隆德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局,住所地:寧夏隆德縣人民路16號。法定代表人:魏瑜,該局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文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大專文化,隆德縣文廣旅游廣播電視局職工,住隆德縣城關鎮(zhèn)東關小區(qū)11號樓5單元3樓1號。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原告田某某訴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西安建筑公司)、隆德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局(隆德縣文廣局)、齊亞某、周建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博,被告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被告隆德縣文廣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文強、被告齊亞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德隆、王成到庭參加了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齊亞某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經雙方共同選取,本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在審理期間,原告田某某申請追加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博途公司)為被告,并申請撤銷對被告周建偉的起訴,本院依法追加陜西博途公司為被告。并于2018年8月30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博,被告陜西博途公司及被告齊亞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西安建筑公司、隆德縣文廣局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23280元(其中醫(yī)療費15000元、傷殘賠償金56880元、誤工費27000元、護理費1620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交通費、伙食補助費3000元,鑒定費16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份我被同鄉(xiāng)的周建偉組織帶到寧夏隆德縣城齊亞某承包的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工程干活,2017年4月20日在工作過程中,我們砌墻用的錘子掉在墻基兩米以下的第二臺階下面,由于當時下雪路滑,我下去取錘子時不慎滑倒摔傷,造成工傷事故。周建偉等人將我送到隆德縣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同日又轉至陜西千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在千陽縣人民醫(yī)院做簡單處理后又轉至寶雞千河骨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治療33天,好轉出院,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5000元,該費用已有被告齊亞某全部支付。2017年9月15日經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另外,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項目由隆德縣文廣局發(fā)包給西案建筑公司承建,西安建筑公司又違法分包給齊亞某施工,齊亞某雇用我在該工地上干活,每天工資260元。由于齊亞某及其陜西博途公司無相應的建筑資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隆德縣文廣局、西安建筑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西安建筑公司辯稱,一是原告田某某與西安建筑公司不存在勞務或雇傭關系。二是西安建筑公司中標承建了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項目,該工程部分項目的部分勞務分包給陜西博途公司,并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承包人發(fā)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責任都由其自行承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齊亞某,而原告又受雇于齊亞某,所以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雇主陜西博途公司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損傷與西安建筑公司不具有關聯(lián)性,西安建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針對西安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三是原告請求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賠償標準應按照寧夏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傷亡賠償計算標準進行計算,且嚴格按照寧夏高院對除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區(qū)分農村和城市居民并按各自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原告為農村戶籍,無證據(jù)證實其在城市生活居住,應當適用農村居民生活標準。原告的受傷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屬于意外事件,其作為成年人,在下雪天且不能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從2米高的臺階跳下去取東西,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其本身具有重大過錯或過失。同時,勞務分包并不屬于違法行為,而被告齊亞某經營的博途公司具有勞務分包的合法資質,因此原告關于違法分包產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發(fā)包方或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錯誤。被告隆德縣文廣局辯稱,2016年4月25日西安建筑公司通過招標程序,中標承建了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項目。隆德縣文廣局作為發(fā)包方將工程通過合法途徑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西安建筑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并且在施工合同中允許將工程單項分包,隆德縣文廣局與田某某沒有直接雇傭關系,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隆德縣文廣局的訴訟請求。被告齊亞某辯稱,原告田某某是由周建偉直接雇傭到老城墻修復項目工程工地干活的,與我個人沒有直接關系。該工程是陜西博途公司以勞務的形式從西安建筑公司分包的,我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我個人不是該案的適格主體。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時砌磚的錘子掉到墻基的第二個臺階下面,是自己跳下去取錘子時摔傷的,是自行造成的,并不是安全生產事故,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已由我全部支付。原告要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極不合理,誤工費不符合賠償標準,營養(yǎng)費我們不予賠償、如果原告的損傷構成傷殘,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賠償,總之我們只承擔原告所有經濟損失的30%責任。被告陜西博途公司辯稱,該工程是我公司從西安建筑公司以勞務的方式承包來的,我們只負責勞務,其他的都是西安建筑公司負責的。原告是周建偉雇傭來在我公司的工地上干活的,工資由我公司支付。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6年4月6日,隆德縣文廣局與西安市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隆德縣文廣局通過招標程序將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旅游基礎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項目建設工程承包給西安建筑公司施工建設。西安建筑公司通過陳璐璐又與陜西博途公司簽訂了《大城墻磚砌筑施工合同》,將老城墻磚砌筑的所有工程分包給陜西博途公司修建。2017年3月份,原告田某某被周建偉組織到××縣民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即老城墻修復工地,受雇于陜西博途公司在該工地干活。2017年4月20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由于工人砌墻用的錘子掉在墻基下的第二臺階下面(距墻基路面2米左右),由于當時下雪路面濕滑,原告下去取錘子時不慎滑倒摔傷。事故發(fā)生后周建偉等人將原告送到隆德縣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同日又轉至陜西千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在千陽縣人民醫(yī)院做簡單處理后又轉至寶雞千河骨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橈骨遠端骨折,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治療33天,好轉出院,出院后原告在寶雞千河骨科醫(yī)院復查治療4次,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4482.82元,該費用已由被告齊亞某全部支付。2017年9月15日,經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天,護理期90天,營養(yǎng)期90天,由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齊亞某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等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經雙方共同選取,本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經鑒定原告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并由齊亞某支付鑒定費1000元。另查明,原告田某某系農村戶口,于2014年居住生活在陜西省××縣至今。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寶雞千河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院證、出院小結、醫(yī)療費票據(jù)、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書、鑒定費收據(jù)、證明、工傷協(xié)議,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被告齊亞某提供的陜西博途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jù),本院依法調取的《隆德縣城關鎮(zhèn)鄉(xiāng)村民俗旅游基礎建設項目老城墻修復及廣場建設項目建設施工合同》及雙方當事人當庭自認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及食宿費票據(jù)系原告來隆德解決糾紛時花銷的費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因與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內容一致但簽訂合同的主體不一致,且屬復印件,因此對該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1.原告受雇于誰,對于原告的損害后果應由誰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其他被告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原告應付承擔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的劃分;3.原告訴請的賠償請求是否合理及賠償?shù)木唧w范圍和數(shù)額。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可以看出,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盡管原告為被告齊亞某所雇傭,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及工資由齊亞某支付,但被告齊亞某作為被告陜西博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應由其法人承擔責任。因此,應認定原告為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所雇用,雙方形成了勞務和雇傭關系,對原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受到傷害,應當由雇主陜西博途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和賠償責任。從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和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提供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可以看出,該兩份合同的簽訂者甲方均不是西安建筑公司,而是另有他人。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是否有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雙方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被告西安建筑公司將其承包工程的主體工程的施工全部進行了分包,違背了建筑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并且分包、轉包給了沒有相應建筑資質的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钡诙艞l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被告西安建筑公司在分保工程時違反了建筑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存在過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的損失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應與作為雇主的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作為一個成年人,在工人砌墻用的錘子掉到墻基的第二個臺階下面后,明知兩個臺階相差2米多高,應當預見跳下去可能造成的后果,而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跳下去取錘子,因下雪天路面濕滑,被滑倒摔傷,造成傷害。原告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應承擔40%的責任為宜。被告陜西博途公司作為雇主疏于管理和教育,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亦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應承擔60%的責任為宜。原告訴稱其在取錘子時,由于下雪路面濕滑,被滑下去摔傷,其不應承擔過錯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原告的具體的賠償范圍和標準,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并參照《2017年度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的標準來計算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確定為:醫(yī)療費,按照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確定為14482.82元;誤工費,因原告受傷致殘持續(xù)誤工,誤工期限按照陜西寶雞中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確定為150天。由于原告無固定收入,也未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其主要從事建筑業(yè),應參照2017年寧夏建筑業(yè)年均工資48388元即每天132.6元計算,即為19890元(132.6元×150天);護理費,護理期限根據(jù)其傷情和治療情況參照陜西寶雞中園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酌情確定為60天,按照2017年寧夏農、林、牧、漁業(yè)年均工資42100元即每天115.30元計算,即為6918(115.3元×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原告住院治療天數(shù)33天計算,每天100元計算,確定為3300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相對應的治療情況,可以看出原告出院后去寶雞市復查治療共四次,鑒定二次,根據(jù)復查治療和做鑒定的實際情況,交通費酌情確定為10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該費用是其解決糾紛時花費的,與治療其損傷無關,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陜西寶雞中園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均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10%,應以此作為認定和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依據(jù)。原告雖為農村戶口,但根據(jù)其提供的太白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證明可以證實原告從2014年至今租住在太白縣城公租房內,應認定為城鎮(zhèn)居民,按照寧夏2017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53元計算,確定為54306元(27153元×20年×10%);營養(yǎng)費,根據(jù)原告損傷和治療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1500元。上述費用共計101396.82元,由被告陜西博途公司賠償60%的賠償責任,即60838元,除已賠償14482.82元,再賠償46355.18元。由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定費,原告第一次鑒定時支付的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承擔,第二次鑒定結論與第一次相同,應由申請鑒定人齊亞某自行承擔。原告主張由被告隆德縣文廣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審查,被告隆德縣文廣局作為發(fā)包方,其實通過招投標程序將涉案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被告西安建筑公司承建,在承包過程中并未過錯,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該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齊亞某和陜西博途公司辯稱,原告系周建偉雇傭來的,應由周建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周建偉只是組織原告等人到被告陜西博途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工資由陜西博途公司發(fā)放,周建偉并不是雇主,且原告已在訴訟過程中將周建偉撤回起訴,因此,周建偉不應承擔原告受損的賠償責任;西安建筑公司辯稱,該公司將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即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給了具有分包勞務資質的陜西博途公司,應由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經審查,西安建筑公司與陜西博途公司所簽訂的《大城磚砌筑施工合同》,是一份施工合同而非勞務分包合同,被告陜西博途公司是否具有建筑施工資質,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與陜西博途公司簽訂合同的是陳璐璐而非西安建筑公司,陳璐璐是否是西安建筑公司的職工或代理人,西安建筑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因此,西安建筑公司在分包工程時,違反了建筑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存在過錯,應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西安建筑公司的該辯稱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共計60838元,除已賠償14482.82元外,再賠償46355.18元。由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第一次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承擔,由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以上兩項判項中的給付內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66元,減半收取計1383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553元,被告陜西博途商貿有限公司負擔8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楊世杰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書記員高瑜附本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jù)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次數(shù)相符合。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能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告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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