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海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易縣,系田某某之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文杰,河北悅?cè)郝蓭熓聞?wù)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田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田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終6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房款票據(jù)雖記載交款人為田某某,但其未提交個人交款證據(jù),且不能說明交款次數(shù)和金額并提交其他票據(jù)。田某某在一審中陳述票據(jù)由田某某保管并拒絕歸還,二審中其稱交款后自己持有票據(jù)不知為何后來由田某某持有,其陳述前后矛盾,且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故原審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認定田某某無證據(jù)證實田某某不法持有本案所涉票據(jù),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dāng)。綜上,田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宋威
審判員 李源
審判員 曲大鳴
書記員: 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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