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田某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宣化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宣化區(qū)。
二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劍,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職業(yè),現(xiàn)住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小彬,張家口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田某國、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1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理了本案。上訴人田某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劍、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劍,被上訴人王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小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田某國、張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由王金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由田某國、齊艷紅償還王金借款本金2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我們與王金不認識,與張立軍、齊艷紅夫妻有業(yè)務上的來往,王金是他們的會計。20萬元不是借款,雙方對借款的事實不能確認的情況下,更沒有約定利息,一審法院按年利率24%支持占用資金利息錯誤。一審判決僅僅依據(jù)由王金提供的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柜臺客戶憑條,便認定田某國向王金借款20萬元,證據(jù)不足。該憑條僅僅說明雙方之間發(fā)生過經(jīng)濟往來,但不能證明雙方之間有借款行為和事實。在王金起訴以前,雙方相互之間有過多次的銀行轉賬往來,該20萬僅僅是雙方經(jīng)濟往來中的一筆而已。張某某雖然是田某國的妻子,但對此20萬元所謂的借款,根本不知情,更沒有見到過該20萬元。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與法律及《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悖,明顯偏袒王金一方。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田某國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在原審法院審理中,田某國認可涉案借款的事實存在,根據(jù)禁反言原則,田某國應當提供足以推翻原認可事實的相應證據(jù),但根據(jù)其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證實其上訴主張。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guī)定,田某國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其上訴主張,田某國與王金的借貸關系成立,現(xiàn)王金主張償還借款,田某國應當償還。原審法院對王金主張的償還借款利息判決正確。田某國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張某某應對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上訴人田某國、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成 進 審判員 姜 兵 審判員 姜建龍
書記員: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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