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慶云縣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巖,山東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臨汾市鼓樓西人民公園西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0081309784XA。負責人:劉學敏,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瑜、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稱,2017年11月23日21時11分許,張金穴駕駛晉L×××××重型載貨車在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李崇輝駕駛的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河北省滄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穴承擔全部責任。冀J×××××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晉L×××××重型載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臨汾匯德利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204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答辯期間內未提交答辯狀,庭審時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公估報告評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報告中的車損照片與車損零部件清單明顯不符,且該報告僅僅是對車輛的預估損失實際損失數(shù)額應當以維修票據(jù)及維修更換配件明細予以認定。鑒定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當由侵權人自行承擔。施救費顯示為主掛車的費用而事故認定書中未記載掛車請求核實實際情況。掛車部分應當相應扣除。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21時11分許,張金穴駕駛晉L×××××重型載貨車在河北省滄州市滄縣李崇輝駕駛車號為冀J×××××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河北省滄縣交通警察大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金穴承擔全部責任。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晉L×××××重型載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臨汾匯德利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0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經(jīng)本院委托,2018年4月11日,任丘市德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結論書一份,評定原告的車損為136044元。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醫(yī)療費票據(jù)5張、病例、出院記錄、公估報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張金穴、臨汾匯德利運輸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原告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136044元。2、鑒定費1300元。3、施救費4700元。以上合計142044元。為證明以上損失,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1、交通事故認定書。2、行駛證、掛靠協(xié)議、保單。3、鑒定報告。4、第一次鑒定費收據(jù)。5、施救費發(fā)票。經(jīng)質證,被告保險公司稱,公估報告評定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過高,報告中的車損照片與車損零部件清單明顯不符,且該報告僅僅是對車輛的預估損失,實際損失數(shù)額應當以維修票據(jù)及維修更換配件明細予以認定。鑒定費為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應當由侵權人自行承擔。施救費顯示為主、掛車的費用,而事故認定書中未記載掛車,請求核實實際情況。掛車部分應當相應扣除。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云巖,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張金穴駕駛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并致原告車輛受損,現(xiàn)原告要求賠償損失,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準確,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車損136044元,提交公估報告一份,程序合法,結論明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可以主張的車輛損失為136044元。原告主張施救費4700元,系原告為避免損失的擴大而支出的必然費用,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車損公估費1300元,提交二聯(lián)單一份,不符合證據(jù)形式,本院對其不予采信,對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共計140744元。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根據(jù)張金穴的過錯程度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賠償。計款145044元,共計賠償原告147044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田某某145044元,共計147044元。二、駁回原告其它的訴訟請求。以上第一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72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13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市分公司負擔324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淑芹
書記員: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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