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董致民(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馬斌彬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致民,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遷安市。
法定代理人:邢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斌彬,該公司員工。
原告田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致民,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馬斌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所有的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公估費系原告合理必要開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預留50000元給三者吳起,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者國丹家屬的損失為146607.81元[交強險60000元+(183725.44元-60000元)×70%]。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田某某的損失為341149.81元(194542元+146607.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損失341149.81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7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田某某所有的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施救費、公估費系原告合理必要開支,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預留50000元給三者吳起,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者國丹家屬的損失為146607.81元[交強險60000元+(183725.44元-60000元)×70%]。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田某某的損失為341149.81元(194542元+146607.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損失341149.81元。自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7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書記員:陶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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